
[public property] 國家或集體所擁有的東西
不要損壞公物
公家財物;公共財物。《南史·梁昭明太子統傳》:“太子曰:‘私錢自戲,不犯公物,此科太重。’” 郭沫若 《萬引》:“我這不是革命的行為嗎?我奪回的是天下的公物。” 洪深 《趙閻王》第一節第一幕:“ 小馬 :你是真不懂呀?明說吧,軍饷是天下人的公物,營長使用得,咱亦使用得,您是更不必說啦!”
公物指屬于國家、集體或社會公衆共同所有的財物或設施。其核心含義強調所有權歸屬的公共屬性,區别于私人財産。具體釋義如下:
基本定義
公物指不屬于任何個人私有,而為國家機構、公共團體或全體社會成員所共同擁有、使用和管理的財産或物品。例如道路、公園、公共建築、國有自然資源(如森林、河流)以及政府配備的辦公設備等均屬于公物範疇。
構詞解析
二者結合,突出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公共性特征。
法律與社會意義延伸
在法律語境中,公物受特殊保護。故意損毀或侵占公物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從社會道德層面,愛護公物是公民基本義務,體現對公共資源的尊重和社會責任感。
說明:以上釋義綜合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新華詞典》及法學相關定義。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權威鍊接,暫不提供具體參考文獻鍊接,建議查閱上述紙質或官方電子版辭書獲取原始出處。
“公物”是指屬于國家、集體或公共機構所有,并直接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財物或資源。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物指由國家、行政主體(如政府機構)或集體組織所有,供公衆或特定行政目的使用的物品。其核心特征是服務于公共利益,例如公園設施、學校桌椅、道路等。
在社會主義背景下,愛護公物被視為社會公德,是維護公共利益和集體財産的重要體現。破壞公物可能涉及法律責任,需賠償或承擔其他後果。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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