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遞交付。《新唐書·房琯傳》:“俄與 韋見素 、 崔渙 奉冊 靈武 ,見 肅宗 ,具言上皇所以傳付意。”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錄》卷中:“今殿内有二人立而以冠傳付之貌,或雲失二帝像而但存侍者故也。” 元 劉祁 《歸潛志》卷三:“是吾平生著述,可傳付 中州 士大夫。”
“傳付”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其核心含義是傳遞交付,強調将物品、文書或指令等通過中間人轉交給指定對象的過程。以下是基于漢語詞典角度的詳細解釋:
“傳” (chuán)
本義為傳遞、轉達,指通過中間環節将事物或信息由一方送達另一方。在“傳付”中強調轉手、遞送的動作。
例:《說文解字》:“傳,遽也。”指驿車傳遞,引申為轉交。
“付” (fù)
本義為給予、交付,強調将物品或責任交到對方手中。
例:《廣雅·釋诂》:“付,予也。”
組合義:兩字結合後,“傳付”指通過傳遞的方式完成交付,隱含“經手轉交”的流程性。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文獻用例,“傳付”的典型含義如下:
傳遞并交付
例:《後漢書·卷四十五》:“诏書傳付太守,密捕考案。”
(诏書經傳遞交付給太守,密令逮捕審問。)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1510頁)
特指公文、诏令的逐級轉達
例:《宋書·禮志》:“敕令傳付有司,詳議其事。”
(皇帝命令傳遞交付相關部門,詳細審議此事。)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196頁)
司法語境中的“轉交審理”
例:《唐律疏議·斷獄》:“案成傳付大理寺。”
(案件審理完成後,移交至大理寺。)
來源:《唐律疏議譯注》(中華書局,第483頁)
現代漢語中,“傳付”一詞已罕見,其功能被以下詞彙替代:
《資治通鑒·漢紀》
“使者傳付郡縣,督責甚急。”
(朝廷使者傳遞文書至郡縣,催促問責十分急迫。)
來源:《資治通鑒》(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五十二)
《唐六典·尚書刑部》
“凡有冤滞,依狀傳付禦史台。”
(凡遇冤屈積壓案件,依文書移交至禦史台。)
來源:《唐六典》(陳仲夫點校,中華書局,第185頁)
核心動作 | 適用場景 | 現代替代詞 |
---|---|---|
傳遞交付 | 文書傳遞、指令下達 | 轉交、移交 |
經手轉送 | 司法案卷移送 | 移送、呈遞 |
層級遞轉 | 行政流程 | 下發、轉發 |
注:因“傳付”屬古語詞,權威釋義主要源自《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及古籍點校本,相關鍊接需參考紙質工具書或學術數據庫(如中華經典古籍庫)。電子資源可查閱漢典(zdic.net) 或 國學大師(guoxuedashi.com) 的詞典模塊,但需結合紙質文獻互證。
“傳付”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傳遞交付”,相當于現代漢語中的“傳遞”或“轉交”。以下是詳細解釋:
“傳付”由“傳”(傳遞)和“付”(交付)組成,強調将物品、信息或任務通過中間人轉交給另一方。例如:
《新唐書·房琯傳》記載:“具言上皇所以傳付意”,指将冊封旨意傳遞給肅宗。
現代語境下,“傳付”可類比為工作場景中的文件轉交或信息傳達。例如:
網頁中的例句提到“将文件傳遞給同事”,即體現了這一含義。
“傳付”在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更多見于古籍或仿古語境。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古籍案例,可參考《新唐書》《春明退朝錄》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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