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憑取贖。《明律·戶律·典買田宅》:“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
"放贖"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含義的古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文獻研究或特定語境。其核心含義如下:
放贖指在典當、抵押關系中,允許原主(出典人)按照約定條件贖回財物或土地的法律行為。該詞由"放"(允許、解除)與"贖"(以財物換回抵押品)複合而成,強調權利人行使贖回權的合法性。
涉及典權人(受典方)與出典人(原主)雙方,典權人需同意出典人履行贖回程式。
多指向不動産(如田地、房屋)或貴重動産(如器物、牲畜)的贖回。
需在約定期限内完成,并支付典價及利息(若有約定),超期則可能喪失贖回權。
"放贖"制度源于中國古代典權制度,常見于宋明清時期。其設計初衷是為經濟困難者提供融資渠道,同時保留財産贖回權,平衡借貸雙方利益。例如清代《戶部則例》規定:"典契載明回贖者,聽其回贖",即承認合法典契中的放贖權利。
隨着現代物權法發展,傳統典權制度逐漸被抵押、質押取代,"放贖"一詞亦淡出日常使用,僅存于法制史研究或古籍文獻中。現行《民法典》未保留典權制度,但部分法理精神(如優先購買權)仍具參考價值。
“放贖”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漢語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和來源分析:
成語釋義
發音為fàng shú,原指釋放被抓捕的人或贖回被俘虜者,強調通過支付贖金或放棄追捕來解救他人。
法律術語
在《明律·戶律·典買田宅》中,“放贖”指典當期滿後,允許業主按約定價格贖回抵押物。若典主故意阻撓,将受刑罰(如笞四十)。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法律條款,可參考《明律》相關原文或權威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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