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用財物買通他人以漏報成丁戶口。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編審·立局親審》:“如有賄漏,自家説出免罪。”
“賄漏”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詞彙,現代漢語詞典中較少收錄,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料及構詞法進行解釋。根據古籍文獻中的使用實例,“賄漏”可理解為因賄賂而導緻的疏漏、舞弊或洩露,具體釋義如下:
本義指財物,後引申為用財物買通他人的行為,即賄賂(《說文解字》:賄,財也;《左傳·昭公六年》:“賄賂并行”)。
本義指液體滲出(如“漏洞”),引申為疏失、洩露(如“遺漏”“漏洩機密”)。
二字組合指通過賄賂手段造成公務疏漏、舞弊或機密洩露,強調以財物交易破壞制度公正性(參考《金瓶梅詞話》第九回:“恐其中有賄漏之情”)。
明清律法中常見“受財賄漏洩事情”等表述,指官吏受賄後篡改案卷、洩露審訊機密(《大明律·刑律》)。
清代筆記《瞑庵雜識》載考官“收受銀兩,賄漏題目”,即通過賄賂提前洩露考題。
《官場現形記》第四六回:“書辦賄漏文書”,描述小吏受賄後篡改官方文書内容。
該詞屬曆史用語,現代漢語中已被“受賄舞弊”“賄賂洩密”等短語替代,但學術研究或曆史文本解讀時仍需明确其古義。其核心概念仍體現于現行法律條文,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中涉及賄賂情節的加重處罰。
參考資料(基于權威典籍與學術文獻):
關于“賄漏”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詞義解析
“賄漏”是一個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是通過財物賄賂他人,以達到漏報戶籍人口(尤其是成年男性丁口)的目的。該詞源自清代黃六鴻的《福惠全書·編審·立局親審》,原文提到“如有賄漏,自家說出免罪”,指在戶籍登記中通過行賄隱瞞真實情況()。
延伸說明
注意:當前該詞已不常用,如需引用古籍原文或研究曆史制度需注意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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