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集市犯令者罚纳的钱款。《周礼·地官·廛人》:“廛人掌敛市絘布、总布、罚布、廛布而入於泉。” 郑玄 注:“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贾公彦 疏:“谓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按,泉、布皆古时钱币名。 唐 柳宗元 《井铭》:“凡用罚布六千三百。”
罚布是古代中国特有的法律经济术语,指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时缴纳的布匹作为罚金,主要见于周代市场管理制度。其核心含义与实施背景如下:
罚布制度源于《周礼·地官·司市》,是周代官府管理市场的惩戒手段。当商人违反交易规则(如度量衡不公、商品伪劣、扰乱秩序)时,需缴纳布帛作为罚金。布匹在先秦兼具货币与实物双重属性,故罚布既是经济处罚,也带有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意义。
由“司市”(市场主管官员)及下属“胥师”“贾师”等监督执行,罚没布匹纳入官府财库。
小过罚“市刑布”(小额布匹),重犯则罚“质布”(交易契约保证金)或“罚布”(高额罚金),见载于《周礼·地官·廛人》。
通过经济制裁维护市场诚信,补充官府收入,同时体现“以布代刑”的早期法治思想。
西周至春秋时期,布帛与铜铸币并行流通,罚布制度反映了实物货币的支付职能。战国后金属货币普及,罚布逐渐被罚金、罚款等替代,但其“以罚代刑”理念影响后世法律制度,如秦汉的“赀甲盾”(罚缴铠甲盾牌)即属同类逻辑。
权威参考文献:
“罚布”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历史背景和现代用法进行区分:
古代经济制度中的含义
根据《周礼·地官·廛人》记载,罚布是古代集市中对违反法令者征收的罚款,属于周代市场管理的一部分。例如《周礼》提到“廛人掌敛市絘布、总布、罚布、廛布”,郑玄注解为“犯市令者之泉(钱)也”。唐代柳宗元《井铭》中“凡用罚布六千三百”也印证了这一用途。
现代成语的引申义
现代汉语中,“罚布”演变为成语,比喻受到严厉惩罚或重大损失。其起源与古代用布条捆绑犯人的刑罚方式相关,后引申为抽象意义上的打击。
辨析:
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词义,若涉及古籍需参考《周礼》等原始文献,现代使用则以比喻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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