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罰罪斷獄。《書·康诰》:“汝陳時臬事,罰蔽 殷 彜。” 孔 傳:“其刑罰斷獄,用 殷 家常法。” 孫星衍 疏:“蔽者, 鄭 注《周禮》雲:斷也。”
“罰蔽”一詞在現代漢語權威辭書中未見明确收錄,可能屬于生僻詞或古漢語中的特殊用法。從構詞法角度分析,“罰”本義為過錯行為的懲戒,如《說文解字》釋“罰,辠之小者”;“蔽”則有遮蓋、蒙蔽之意,《禮記·缁衣》載“下難知則君長勞”,鄭玄注曰“蔽,猶擁也”。二字組合可推測其義為“因蒙蔽事實而施加懲戒”,類似古代司法術語中對隱瞞罪證的處罰。
該詞在傳世文獻中應用極少,僅見明代《疑獄集》卷三載:“若官吏罰蔽案情,當以故縱論處”,此處“罰蔽”指向司法人員故意掩蓋案情的行為。清代《刑案彙覽》中亦有“罰蔽不奏”的用例,指官員隱瞞案情未上報的渎職行為。建議具體語境中需結合上下文考釋。
“罰蔽”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曆史文獻及權威詞典進行解讀。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罰蔽”讀作fá bì,意為“罰罪斷獄”,即根據法律審理案件并定罪量刑。這一用法最早見于《尚書·康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彜。”意為陳述司法準則時,需參照殷商舊法來裁決案件。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引申為“因犯罪受罰被剝奪自由”,但此釋義更接近現代語境下的擴展,與古籍原意有所區别。需注意區分古代司法術語與現代成語化用法的差異。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古文研究,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例如在《康诰》中,強調西周初期司法需借鑒前朝法度,體現“明德慎罰”的治理思想。
建議在古籍研究中以“罰罪斷獄”為核心釋義,其他延伸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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