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刑事案件的斷罪及複核。語本《宋史·刑法志一》:“ 建隆 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 宋太祖 時,刑部複核各地大辟罪案……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審刑院交付大理寺,刑部斷覆,再交審刑院詳議裁決。”
“斷覆”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專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審查并作出最終判定”,常出現在司法、政務等嚴肅語境中。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斷”表示決斷、裁決,“覆”指複核、審查,二字組合後強調通過嚴密核查後的決定性處理。例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凡獄訟,先由州縣審斷,再申省部覆核,謂之斷覆程式。”
該詞的語義特征包含三方面:
現代延伸使用時,多指經過嚴格論證的決策行為,如學術論文評審、重大項目審批等場景。
“斷覆”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術語,指對刑事案件的判決(斷罪)及複核流程,主要應用于宋代司法體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對刑事案件的審判與複核雙重程式,即先由地方或初審機構定罪(斷),再由上級部門審核(覆)。
源自《宋史·刑法志一》記載的司法流程: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規定,地方上報死刑案件需經刑部複核(“詳覆”),後發展為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複核的雙層機制。
這一制度反映了宋代中央集權的強化,通過刑部與大理寺的分工協作,确保重大案件判決的公正性,也為後世司法體系提供了參考。
說明:以上解釋綜合了宋代文獻記載及現代史學界的研究觀點。由于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通過《宋史》《中國通史》等權威史料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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