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議已審定的案件。 宋 王安石 《李正臣轉官制》:“爾以藝文起家,又能明習法令,靖共厥位。有秩當遷,姑使序于太常,而仍其覆讞之事。”
覆谳(fù yàn)是漢語中具有專業司法含義的複合詞,由“覆”與“谳”二字組合而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其本義為“複核已審定的案件”,其中“覆”指“重新審查”,“谳”本義為“審判定罪”,出自《說文解字》對“谳”的注解“議罪也”。該詞多用于司法文書或曆史文獻,體現古代司法制度中“重審慎罰”的程式規範。例如清代《刑案彙覽》載:“凡死罪案件,必經三法司覆谳,方可奏請勾決。”
在語用層面,覆谳可引申為對重大事務的二次核驗。如《漢語大詞典》引《宋史·職官志》說明其擴展用法:“禦史台掌覆谳中外刑獄,兼察百官稽違。”現代漢語中,該詞常見于法學研究文獻,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中分析古代司法程式時多次引用該術語。
“覆谳”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字詞分解
含義與用法
“覆谳”多用于古代司法語境,表示對案件進行複核,通常體現慎刑原則。例如清代秋審制度中,死刑案件需經中央司法機關“覆谳”,确保判決無誤。
文獻例證
雖目前可查資料有限,但類似詞彙如“覆餗”(比喻力不勝任而敗事)可見于《周易》《抱樸子》等典籍,而“覆谳”的用法可能散見于司法文書或曆史記載中。
與相近詞的區别
若需更權威的文獻例證或詳細曆史背景,建議查閱《曆代刑法考》等專業典籍,或通過古籍數據庫進一步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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