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壞樣子。《後漢書·朱浮傳》:“内聽驕婦之失計,外信讒邪之諛言,長為羣後惡法,永為功臣鑒戒,豈不誤哉!”
“惡法”是法學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在道德或正義層面存在嚴重缺陷的法律規範。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其核心含義為“違背基本倫理、損害社會公平或侵犯人權的強制性規則”。這一概念具有三方面典型特征:
價值沖突性
惡法通常與普遍道德準則相悖,例如納粹時期的《紐倫堡法案》剝奪猶太人的公民權,直接挑戰人性尊嚴底線。此類法律雖具形式合法性,但實質違背自然法原則。
社會危害性
依據《法學大辭典》解釋,惡法往往導緻系統性權利侵害,如美國曆史上的《排華法案》通過立法手段制度化種族歧視,造成特定群體權益受損。
效力争議性
法理學界存在“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論争。法律實證主義主張法律效力獨立于道德評判,而自然法學派強調法律必須符合正義标準,此争議在拉德布魯赫公式中得到集中體現。
現代法治實踐中,國際社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等文件确立法律倫理底線,為識别惡法提供參照标準。我國法學界在《法哲學原理》研究中強調,法律制定需兼顧程式合法與實質正義,防止産生制度性不公。
“惡法”是一個法學概念,通常指不符合社會正義、損害多數人利益或阻礙社會發展的法律。以下從定義、特征、法學争議等方面綜合解釋:
“惡法”指不公正或違背倫理原則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包括:
圍繞“惡法是否屬于法律”存在兩大立場:
“惡法”一詞最早見于《後漢書·朱浮傳》,原指“壞榜樣”。現代典型例子如種族隔離法、納粹時期的歧視性法律,這些法律因違背基本人權被視為惡法。
識别惡法有助于推動法律改革。例如,程式繁瑣、侵犯公民權利的法條可能被質疑為惡法。學界普遍認為,法律應隨社會進步不斷修正,避免成為“合法化不公”的工具。
如需查看更多案例或理論細節,可參考、2、10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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