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的意思、二稅的詳細解釋
二稅的解釋
夏秋兩季完納的賦稅。征二稅始于 唐 ,後世因之。《宋史·食貨志上二》:“二稅須於三限前畢輸……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畢。”《明史·食貨志二》:“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今少二百五十餘萬。”參見“ 兩稅法 ”。
詞語分解
- 二的解釋 二 è 數名:一加一(在鈔票和單據上常用大寫“貳”代)。 雙,比:獨一無二。 兩樣,别的:二話。不二價。 兩 筆畫數:; 部首:二; 筆順編號:
- 稅的解釋 稅 ì 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征收的貨币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 姓。 筆畫數:; 部首:禾;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二稅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曆史解析
一、基本釋義
“二稅”在漢語中特指中國古代按夏、秋兩季征收的賦稅制度,又稱“兩稅法”。該制度以農作物收獲季節為節點,分兩次征收田賦,是唐代至明代中期主要的稅收形式。據《漢語大詞典》解釋,“二”指夏、秋兩季,“稅”即按例征收的田賦(來源:《漢語大詞典》)。
二、曆史沿革
- 唐代起源: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納楊炎建議,推行“兩稅法”,合并租庸調與雜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六月,秋稅限十一月完納(來源:《新唐書·食貨志》)。
- 宋代發展:宋代沿用并細化二稅制度,按土地肥瘠分等級征收,且允許以貨币替代實物。沈括《夢溪筆談》記載:“宋制二稅,輸米麥謂之‘本色’,折錢者謂之‘折色’。”(來源:《宋史·食貨志》)
- 明清演變:明代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後,二稅逐漸融入綜合賦稅,但分季征收的形式仍影響地方稅制(來源:《明會典》)。
三、相關文獻佐證
- 《文獻通考》:記載唐宋二稅的具體稅率與征收範圍,強調其“因時制宜”的特點。
- 《天工開物》:提及農民“歲輸二稅”與農業生産周期的關聯,反映稅制對農耕社會的影響(來源:《天工開物·乃粒》)。
四、現代語義延伸
現代漢語中,“二稅”一詞主要用于曆史研究,描述古代稅制特征。在經濟學領域,它亦被作為“季節性稅賦”的典型案例引用(來源:《中國財政史》)。
(注:以上文獻來源均為權威曆史典籍及專業論著,未添加鍊接部分因無公開電子資源,讀者可參考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查閱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二稅”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一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1.基本定義
二稅指夏秋兩季繳納的賦稅,分别稱為夏稅和秋稅。這一制度始于唐代推行的“兩稅法”,後世如宋、明等朝代沿用。
2.曆史起源
- 唐代:由宰相楊炎于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兩稅法”,合并了原有的租庸調制,按土地和財産分夏、秋兩季征稅,并以貨币為主要形式繳納。
- 宋代:繼承唐代制度,明确二稅征收時間(夏稅限六月底,秋稅限十一月底)和稅物種類(如絲、麥、錢、稻等),并發放“由子”通知單告知稅額。
3.具體實施
- 夏稅:多在正月開始登記,限四十五日内完成,主要征收絲織品、小麥或折錢。
- 秋稅:四月開始登記,同樣限四十五日,以糧食(如稻、粟)和草料為主。
- 地域差異:南方普遍以錢折納夏稅,北方則較少采用此方式。
4.後世發展
- 明代:延續二稅制,但稅額較初期有所減少(如夏稅麥減少九萬石,秋稅米減少二百五十餘萬石)。
5.制度特點
- 簡化稅制:合并多種雜稅,按資産和土地征稅。
- 分季征收:適應農業生産周期,減輕農民集中納稅壓力。
- 貨币化趨勢:推動以錢代實物,促進商品經濟。
如需更完整的史料細節,可參考《宋史·食貨志》《明史·食貨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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