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服勞役的女犯。也稱複作徒。《漢書·宣帝紀》:“使女徒復作 淮陽 趙徵卿 、 渭城 胡組 更乳養。” 顔師古 注引 李奇 曰:“復作者,女徒也。謂輕罪,男子守邊一歲,女子輭弱不任守,復令作於官,亦一歲,故謂之復作徒也。”《後漢書·光武帝紀上》:“當驗問者即就驗。女徒雇山歸家。”
“女徒”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特征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角度解析:
一、女性囚徒 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文獻,指代因犯罪服勞役的女性群體。《漢書·惠帝紀》記載“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其中“城旦舂”即包含從事舂米勞役的女囚。東漢經學家鄭玄注《周禮》時明确解釋:“女徒,謂女奴也。”
二、女性弟子 在宗教或學術傳承體系中,該詞可指代女性追隨者。佛教典籍中記載“比丘尼”制度建立前,已有女性追隨佛陀修行的記錄,這類早期女性修行者亦可泛稱“女徒”。清代《日知錄》卷二十七提及“女冠、女尼、女道士”等宗教女性群體時,亦使用“女徒”作為統稱。
(本解釋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中國古代法制史話》(中華書局1999年刊行)及《後漢書·刑法志》等文獻資料)
“女徒”一詞的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古代刑罰制度中的女性罪犯(主流含義)
根據《漢書·宣帝紀》《後漢書·光武帝紀》等記載,“女徒”指被判處勞役的女性犯人,又稱“複作徒”。漢代法律中,女性若犯輕罪,因體力較弱無法戍邊,則改為在官府服勞役一年,此制度被稱為“複作”。例如《後漢書》提到“女徒雇山歸家”,指女犯可通過繳納費用提前歸家,反映了漢代刑罰的人性化調整。
現代語境中的延伸用法(非主流)
少數資料提及“女徒”可指“女性徒弟”,如金庸小說中的“阿九是程青竹的女徒弟”,或網絡語境中的口語化表達。但此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撐,更多見于文學作品或非正式場合。
辨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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