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稱女演員。 晉 王嘉 《拾遺記·燕昭王》:“乃使女伶,代唱其曲。”《新唐書·禮樂志十二》:“ 宣宗 每宴羣臣,備百戲。帝製新曲,教女伶數十百人,衣珠翠緹繡,連袂而歌。” 宋 樂史 《楊太真外傳下》:“ 新豐 有女伶 謝阿蠻 ,善舞《淩波曲》。” 清 吳蘭修 《黃竹子傳》:“當是時,雲中女伶極盛。繡閣珠簾,萬花齊艷。”
女伶
指女性戲曲演員,尤指從事傳統戲劇(如京劇、昆曲等)表演的女性藝人。該詞源于古代對表演藝術者的稱謂“伶人”,後特指女性從業者,常見于近現代文獻與藝術評論中。
《漢語大詞典》
定義“女伶”為“舊稱女演員”,強調其在戲曲、歌舞表演中的職業身份,多見于清末至民國時期的文獻記錄。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4卷,第12頁)
《辭海》(第七版)
釋義為“女性戲劇演員”,并指出該詞在20世紀上半葉廣泛使用,與“坤伶”同義,多用于京劇、越劇等傳統劇種。
(來源:《辭海》藝術分冊,上海辭書出版社)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明确“伶”指舊時戲曲演員,“女伶”即女性戲曲表演者,屬書面語詞彙。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伶”本義為樂官或演員,古代多為男性,後因女性加入演藝行業而産生“女伶”一詞。現代漢語中,“戲曲女演員”或“女性藝人”更常用,但“女伶”仍用于強調傳統藝術領域的專業性與曆史傳承。
“女伶”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指舊時從事歌舞、戲曲表演的女性藝人。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詞義核心
指古代以樂舞、戲曲為職業的女性表演者。該詞最早見于晉代文獻,如《拾遺記》記載燕昭王“使女伶代唱其曲”。
社會屬性
女伶屬于“優伶”群體(古代對樂舞、戲劇從業者的統稱),自宋元時期起,“伶人”逐漸成為戲曲演員的專稱,女性則稱“女伶”。
唐代發展
唐代宮廷已有女伶群體的記載,如《新唐書》提到唐宣宗“教女伶數十百人,連袂而歌”。
宋元至近代
宋代女伶以歌舞見長,如楊貴妃侍女謝阿蠻善舞《淩波曲》;至清末民初,粵劇等地方戲曲中“女伶”逐漸成為職業演員的正式稱謂。
階層劃分
女伶常被歸為“下九流”中的娼伶門類,社會地位低下。
藝術貢獻
盡管地位不高,但女伶在戲曲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粵曲從“師娘”“歌姬”到“女伶”的演變,标志着表演藝術的專業化。
古籍中亦用“女倡”“女優”代指女伶,如清代吳蘭修描述“雲中女伶極盛,繡閣珠簾,萬花齊豔”。
如需查閱具體古籍原文,可參考《新唐書·禮樂志》《拾遺記》等文獻(來源:、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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