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ize and send] 把人揪住了送往治安機關
揪住押送。《上海小刀會起義史料彙編·袁祖德布告二》:“遇有形迹可疑之徒……意圖擾亂生事,闖入關口,着即将此等目無法紀之徒扭送本知縣訊究。” 柳青 《銅牆鐵壁》第八章:“他一看扭送來的是壞種,就滿肚子起火。”
"扭送"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屬性的專有名詞,指公民将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強制送交司法機關處置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該詞由"扭"(抓住、制服)和"送"(押送)兩個動詞構成,表達通過肢體控制将不法分子移交法辦的雙重動作。
從法律效力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公民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四類人員,有權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這一制度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授權,同時也劃定了合法扭送的適用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扭送行為需符合三項要件:一是對象必須符合法定四類人員,二是實施時間須在犯罪行為進行中或剛結束時,三是必須立即移送司法機關而不得私設公堂。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認定符合要件的扭送行為屬于依法履職範疇,受法律保護。
北京語言大學法律語言學研究所指出,"扭送"作為法律術語,其語義演變經曆了從民間俗語到法定術語的轉化過程,在《唐律疏議》等古代法典中已有類似概念雛形,現代立法則通過明确程式要件實現了傳統概念的法典化改造。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權威資料,“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違法犯罪分子強制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扭送是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的權利,屬于群衆參與刑事訴訟的體現。其核心在于公民對特定情形的人采取暫時控制措施後,必須立即移交司法機關,不得擅自拘禁。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均可實施扭送:
公民将人扭送後,司法機關的處理方式包括:
如發現盜竊者正在行竊,公民可将其制服并押送至附近派出所,此行為即構成合法扭送。
以上内容綜合自《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來源:、4、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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