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使法令嚴明。《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
(2).明确的法令。《史記·秦始皇本紀》:“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永為儀則。” 漢 桓寬 《鹽鐵論·申韓》:“是以聖人審於是非,察於治亂,故設明法,陳嚴刑,防非矯邪,若隱括輔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
(3).通曉法令。《後漢書·郭賀傳》:“ 賀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為尚書令,在職六年,曉習故事,多所匡益。”
(4).明顯的規律。《莊子·知北遊》:“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説。”
(5). 漢 、 唐 、 宋 各代察舉人才及科舉取士的科目名稱。 漢 建元 初令郡察人材,設四科,其三曰明習法令,為明法的開始。 唐 宋 科舉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試關于法令的知識。《新唐書·選舉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宋史·選舉志一》:“初,禮部貢士,設進士……學究、明經、明法等科。”參閱《通典·選舉一》。
明法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兩個核心層次:
指公開頒布法律條文,使民衆知曉,強調法律的透明性與普及性。此義源于古代治國理念,如:
《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變法時“明法令”,通過“徙木立信”使百姓确信法令的權威性。
《韓非子·難三》主張“法莫如明”,要求法律條文需清晰公示于民。
指條文清晰、執行公正的法律體系,側重法律的嚴謹性與效力。如:
《漢書·刑法志》稱“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将法律嚴明與否與國家興衰關聯。
宋代名臣包拯以“明法峻刑”著稱,其執法鐵面無私,成為司法公正的象征。
學術參考來源:
“明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彰明法治,使法令嚴明
指通過制度确立或強化法律權威。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皇帝臨位,作制明法”,強調君主通過制定法律彰顯統治秩序。此含義多用于政治治理層面,體現法家思想中對法律效力的重視。
明确的法令或法律條文
作為名詞使用時,指清晰、公開的成文法規。例如《漢書》提到“犯上禁,橈明法”,即觸犯明确的上層禁令或法律。
自然規律或法則
道家思想中引申為天地運行的規律。《莊子·知北遊》提出“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認為四季更替蘊含無需言說的自然法則。
古代科舉與選才科目
漢、唐、宋時期選拔人才的考試科目之一。漢代設“明習法令”科,唐宋科舉延續此科,主要考核法令知識,如《查字典》提到“唐宋科舉都有明法科,考試關于法令的知識”。
通曉法律的能力
指個人對法律的理解與掌握,如《韓非子》強調“釋法不用”的危害,側面反映通曉法令的重要性。
“明法”既可指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執行,也可擴展至自然規律,同時作為古代選拔法律人才的途徑。其核心内涵圍繞“明确性”與“權威性”展開,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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