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使法令嚴明。《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
(2).明确的法令。《史記·秦始皇本紀》:“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永為儀則。” 漢 桓寬 《鹽鐵論·申韓》:“是以聖人審於是非,察於治亂,故設明法,陳嚴刑,防非矯邪,若隱括輔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
(3).通曉法令。《後漢書·郭賀傳》:“ 賀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為尚書令,在職六年,曉習故事,多所匡益。”
(4).明顯的規律。《莊子·知北遊》:“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説。”
(5). 漢 、 唐 、 宋 各代察舉人才及科舉取士的科目名稱。 漢 建元 初令郡察人材,設四科,其三曰明習法令,為明法的開始。 唐 宋 科舉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試關于法令的知識。《新唐書·選舉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宋史·選舉志一》:“初,禮部貢士,設進士……學究、明經、明法等科。”參閱《通典·選舉一》。
“明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彰明法治,使法令嚴明
指通過制度确立或強化法律權威。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皇帝臨位,作制明法”,強調君主通過制定法律彰顯統治秩序。此含義多用于政治治理層面,體現法家思想中對法律效力的重視。
明确的法令或法律條文
作為名詞使用時,指清晰、公開的成文法規。例如《漢書》提到“犯上禁,橈明法”,即觸犯明确的上層禁令或法律。
自然規律或法則
道家思想中引申為天地運行的規律。《莊子·知北遊》提出“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認為四季更替蘊含無需言說的自然法則。
古代科舉與選才科目
漢、唐、宋時期選拔人才的考試科目之一。漢代設“明習法令”科,唐宋科舉延續此科,主要考核法令知識,如《查字典》提到“唐宋科舉都有明法科,考試關于法令的知識”。
通曉法律的能力
指個人對法律的理解與掌握,如《韓非子》強調“釋法不用”的危害,側面反映通曉法令的重要性。
“明法”既可指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執行,也可擴展至自然規律,同時作為古代選拔法律人才的途徑。其核心内涵圍繞“明确性”與“權威性”展開,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明法是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包含“明”和“法”兩個字。
“明”字的部首是日字旁,總共有八畫。而“法”字的部首是水字旁,總共有八畫。
“明法”一詞是由明代理學家趙翼創作,用來指代明代的法律制度和規章制度。
繁體字“明法”寫作“明法”。
在古時候,漢字“明法”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但整體結構和意義基本相同。
1. 遵守明法,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2. 他違背了明法,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 法律明文
2. 形勢明朗
3. 明智決策
1. 法令
2. 法規
3. 規章
1. 違法
2. 不合法
3. 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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