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apitate;behead] 砍掉…的頭
"殺頭"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史意義的刑罰術語,現代漢語詞典中定義為"斬首的死刑方式",指通過刀具切斷犯人頸部的生命終結手段。作為中國古代五刑體系中最嚴厲的極刑,《唐律疏議》将其歸入"斬"刑範疇,適用于謀反、大逆等重罪。
從刑罰演變史來看,該行刑方式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時期的"大辟",《尚書·呂刑》記載"大辟疑赦,其罰千锾",至1912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廢除斬刑。現代法律體系中,我國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全面取消該刑罰,改以槍決和注射作為死刑執行方式。
在文化語境中,"殺頭"衍生出"殺頭生意有人做"等俗諺,反映其作為終極刑罰的社會威懾性。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中指出,該詞在文學作品中的使用需注意曆史語境,避免與現代法治觀念混淆。當前《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特别标注該詞為"曆史刑罰術語",建議學術性文本使用需配合注釋說明。
“殺頭”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砍掉人的頭顱,特指古代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經典例句:
《儒林外史·第一三回》提到:“若還首出來,就是殺頭充軍的罪。”
(描述因藏匿欽犯或贓物而面臨的極刑後果。)
現代用法:
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如“古代謀逆罪常被判殺頭”。
部分詞典提到“殺”字有“收束”“勒緊”等引申義(如“殺價”“殺車”),但“殺頭”一詞僅保留“斬首”的本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儒林外史》原文或曆史刑罰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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