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xtermination of an entire family] 一人犯罪,诛灭全族
此何进之谋也;我等不先下手,皆灭族矣。——《三国演义》
古代酷刑。一人犯死罪而连及其父母妻子等整个家族被杀。《东观汉记·邳彤传》:“ 信都王 捕繫 彤 父弟及妻子,使为手书呼 彤 曰:‘降者封爵,不降者灭族。’”《敦煌变文集·捉季布传文》:“藏隐一餐停一宿,灭族诛家斩六亲。” 明 沉德符 《野获编·果报·景泰间逆党》:“ 鑑 伏罪伏诛,遂灭族。” 鲁迅 《华盖集·<忽然想到>七》:“在学校里,不是还唾骂敌人的儿子,使他非逃回家去不可么?这和古代暴君的灭族的意见,有什么区分!”
"灭族"是古代中国刑罚制度中的一种极端惩治方式,指因一人犯罪而诛杀其全族亲属的连坐制度。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灭"意为消灭、除尽,"族"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群体,合称即"全族成员被依法处决"。该刑罚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时期,《尚书·泰誓》记载武王伐纣时曾以"罪人以族"作为讨伐理由,表明当时已存在株连亲属的刑罚理念。
从法律依据层面看,《唐律疏议》将灭族纳入"十恶"重罪中的"谋反"条款,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完整呈现了唐代灭族刑的具体执行标准。明代《大诰》更将刑罚范围扩展至"九族",涵盖从高祖到玄孙的纵向血缘关系及姻亲横向关联。
典型历史案例包括:秦始皇"焚书坑儒"时对儒生实施族诛;西汉司马迁因李陵事件被处宫刑,其家族险遭灭族之灾,他在《报任安书》中直言"最下腐刑极矣"的悲愤;明代方孝孺因拒绝为朱棣拟即位诏书,遭"诛十族"之祸,牵连873人遇难。这些案例印证了灭族刑在维护皇权中的震慑作用。
现代法律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罪责自负"原则,明确废止连坐制度。学者指出,灭族刑虽在特定历史阶段起到巩固统治的作用,但其违背人道主义精神,随着清末《大清新刑律》的颁布,这项延续三千余年的酷刑终被废除。
“灭族”是古代的一种残酷刑罚,指一人犯死罪后,其父母、妻子、兄弟等整个家族成员均被处决。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历史背景
使用场景
现代意义
相关成语
如需更多历史案例或文化延伸,可参考《三国演义》《汉书》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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