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滅失"是漢語法律術語與日常用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物品或權利因自然或人為原因徹底消失且無法恢複原狀。《現代漢語詞典》将其解釋為"因毀滅、遺失等原因而不複存在",包含物理形态消失和法律效力終止兩層含義。
從法律視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2條對"滅失"作出明确定義:"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此處"滅失"特指物品在交付過程中發生的不可逆消失狀态,既包含實體損毀(如房屋焚毀),也涵蓋權屬憑證失效(如提單遺失)等情形。
該詞的構詞法體現漢語雙音節化特征,"滅"取《說文解字》"盡也"之本義,"失"含《玉篇》"遺也"之古訓,二字組合強化了"完全喪失不可複得"的語義強度。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滅失"與"損毀"作明确區分,前者強調客體的徹底消失,後者指代客體的部分損壞。
權威參考文獻:
“滅失”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物品因特定原因不複存在或無法恢複原狀的狀态。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該詞含義:
在物權法領域,滅失指物品因自然或人為原因導緻其物理實體消失或法律上無法恢複所有權的情形。包含兩種類型: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滅失會導緻:
概念 | 核心差異 | 示例場景 |
---|---|---|
毀損 | 物品價值降低但尚存實體 | 自行車鍊條斷裂仍可修複 |
滅失 | 實體消失或無法返還 | 自行車被洪水沖走失蹤 |
遺失 | 非永久性脫離控制 | 手機遺忘在餐廳可能找回 |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458條關于占有人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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