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馬買賣引起的訴訟。《周禮·夏官·馬質》:“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若有馬訟,則聽之。” 鄭玄 注:“訟,謂賣買之言相負。” 孫诒讓 正義:“《大司徒》注雲:‘争財曰訟。’ 鄭 意蓋以馬賣買相負而訟,亦争財之事,故雲馬訟。”
“馬訟”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與馬相關的争議或訴訟,尤見于古代文獻。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訟”指争辯、訴訟,“馬訟”即因馬匹交易、歸屬或使用引發的糾紛,常涉及民事賠償或權責劃分。例如《唐律疏議》中記載,唐代對馬匹歸屬争議有明确律法條文,稱為“馬訟”。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馬訟”屬動賓結構複合詞,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畜牧管理制度。漢代《鹽鐵論》提及民間因馬匹租賃産生的糾紛,官府需依“馬訟”案例裁決。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判例中,亦包含因戰馬征用引發的賠償訴訟,被歸類為“馬訟”範疇。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主要作為法律史研究術語出現。北京大學《中國古代法制史》指出,元代“馬訟”案件需由專職“馬政司”審理,反映了古代畜牧經濟對司法體系的影響。
“馬訟”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與馬匹交易引發的法律糾紛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發音:mǎ sòng
核心含義:指因馬匹買賣産生的訴訟糾紛。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夏官·馬質》,原文記載:“若有馬訟,則聽之”,表明古代設有專門處理此類糾紛的官員或制度。
現代語境中,“馬訟”偶被引申為“激烈争辯”的比喻義,但此用法非曆史原義,需結合上下文理解。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周禮》原文及漢代注疏文獻。
搏頰不上台盤補署讒讟朝長赤壁矶辭嚴誼正大科學當堵燈輪諜間二馬虎反供風癫改嘴榦世高席胳臂割除搆敵觀阙軌道交通果勇甲吏箭穿雁嘴囏危吉利忌前酒尊絶種钜橋苛政鵾鲸老我兩樣凜寒曆然六極荔子馬前面奉内金南冠批箠怯餒七一去水若而爇薪散悶石缽飾揚蜀精蘇秦騰節通舊外罩妄圖蕭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