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stitution;walk the street;live on the streets] 指婦女為了報酬而不加選擇地與人性6*交
指婦女出賣肉體。 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人部四》:“今時娼妓布滿天下,其大都會之地動以千百計,其它窮州僻邑,在在有之,終日倚門獻笑,賣淫為活,生計至此,亦可憐矣。” 瞿秋白 《文藝雜著續輯·關于女人》:“沒有買淫的嫖男,那裡會有賣淫的娼女。所以問題還在賣淫的社會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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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是漢語詞彙中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含義的複合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賣淫指“以獲取金錢或財物為目的,自願或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該行為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被明确界定為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至三百六十條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賣淫等關聯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賣”字體現交易屬性,“淫”字在古漢語中本義為“過度”,後衍生出“不正當性關系”的引申義。這種構詞方式反映了傳統文化對性交易行為的否定态度。據《中國社會史研究》記載,明清時期已出現“賣娼”“賣笑”等近義詞,現代漢語規範後統一為“賣淫”。
在法律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指出,認定賣淫行為需同時具備“性服務”與“財物交換”兩個核心要件。相關司法解釋還特别說明,此概念涵蓋傳統性交及類似性行為,但排除正常婚内關系。
社會學者在《當代中國社會問題研究》中指出,該現象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性别平等程度存在統計學相關性。研究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查處賣淫嫖娼案件較2010年下降37%,反映社會治理成效。
需特别說明的是,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第11版已将“性工作”相關表述從精神疾病範疇移除,但我國現行法律仍保持原有規範。這種法律與醫學概念的差異,體現了不同學科對同一社會現象的理解維度差異。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賣淫”的定義及相關法律解釋如下:
賣淫指以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為交換條件,自願與不特定對象發生性行為或提供性服務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治安違法行為
刑事犯罪行為
“性服務”範圍的界定
司法解釋的局限性
現行法律未對“賣淫”行為作出明确定義,導緻不同地區判決可能存在差異。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統一相關标準,實踐中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細節,可查閱《刑法》第358-359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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