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時代服喪未滿三年的******,由夫家收受財物而同意再嫁,叫“賣服”。《元典章·戶部四·嫁娶》:“内有偦 丑驢 身死,未及週年,知得 張 親家賣服。”
"賣服"是一個較為生僻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在服喪期間進行婚嫁,特指古代喪禮制度下的一種違禮行為。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的釋義: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對"賣服"的解釋為:
在服喪期間嫁娶。 古代禮制規定,父母或丈夫去世後,子女或妻子需守孝一定期限(如三年、一年等),期間禁止婚嫁娛樂。"賣服"即指違反這一規定,在守喪期内操辦婚事,被視為不孝或失禮之舉。該行為常受到社會輿論譴責和法律制裁。
《辭源》(第三版)的釋義與之相印證:
居喪期間嫁娶。 強調此詞用于描述在應為至親服喪守孝的時期内,卻進行婚嫁活動,違背了傳統的孝道倫理和喪葬禮法。
"賣服"專指中國古代社會在喪期(為父母、丈夫等服喪期間)進行嫁娶的行為,是嚴重違反傳統喪葬禮制和孝道倫理的舉動。該詞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喪禮制度的重視和對違禮行為的批判态度。
“賣服”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判斷:
指封建時代的一種婚俗現象,即寡婦在服喪未滿三年時,由夫家收受財物後同意其再嫁。這一用法在《元典章·戶部四·嫁娶》等古籍中有記載,例如:
“内有偦丑驢身死,未及周年,知得張親家賣服。”
若在古籍、曆史文獻中遇到“賣服”,通常指第一種含義;若現代使用,需結合上下文具體分析。
懊侬曲阿翁苞栎炒菜馳意大官憚直蹈敵等速燈炷頂戴放黜豐颀傅粉郎傅岩羹牆貢款公儀退食構兵溝塹害月子皇灼慧德殲亡掎裳連襼警防極願盡歡擊竹開剪空心菜朗旦冷臉兒裡挑外撅溜槽亂來賣獃沒首門官免疫學淼寥彌蔓末調偏恃潛鋒儒博衫褑神湛骨寒世台説方便殊政隋堤柳綏視天底下推擇豚犢文學相仿嘯合枭瞯小廉曲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