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逐黜免。《書·泰誓下》:“崇信姦回,放黜師保。”《晉書·陶斌傳》:“骨肉至親,親運刀鋸以刑同體,傷父母之恩,無惻隱之心,應加放黜,以懲暴虐。” 清 劉大櫆 《<吳青然詩集>序》:“獨憶 青然 與餘同被徵召……既而同罹放黜,相憐因相善也。”
放黜(fàng chù)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動詞,由"放"與"黜"兩個單字組合而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古代對官員實施的兩種關聯性懲戒措施:既包含罷免官職的行政處分(黜),又附加流放遠地的刑罰(放)。
從構詞法分析:
該詞在曆史文獻中多用于描述重大政治事件,如《漢書·武帝紀》載淮南王劉安謀反案:"其赦天下,與胡越戰者,皆赦之。淮南王安謀反,覺,自殺。黨與死者數萬人,放黜者又數千人。"此例印證了古代對政治犯"既奪其位,又流其地"的雙重懲處制度。
近義詞辨析:
現代漢語中,"放黜"一詞多出現于曆史研究領域,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标注為書面語,建議在當代司法語境中改用"罷免并流放"等表述以符合現代法律術語規範。
“放黜”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文獻或正式語境中,其含義可結合以下要點解釋:
基本釋義
指放逐和罷免,即對某人進行流放并剝奪其官職或地位。例如《書·泰誓下》提到“放黜師保”,即驅逐并罷免輔政大臣。
詞義結構
用法與語境
多用于曆史記載或文學作品中,描述君主對臣子的嚴厲懲罰,如清代劉大櫆《吳青然詩集序》提到“同罹放黜”,指共同遭遇流放與貶官。
同義詞擴展
類似詞彙包括“放逐”“貶谪”“斥退”等,但“放黜”更強調同時實施驅逐與罷免的雙重懲罰。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晉書》《泰誓》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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