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辦處死。《後漢書·黨锢傳序》:“時 河内 張成 善説風角,推占當赦,遂教子殺6*人。 李膺 為 河南 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獲免, 膺 愈懷憤疾,竟案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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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殺是古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通過審查案卷、核實證據後依法判處死刑并執行。其核心含義強調依法查證後的處決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記載的司法流程中。以下從語義、用法及曆史背景分述:
指審查案卷、查驗證據的過程。《說文解字》釋“案”為“幾屬”,引申為官府文書或查考依據(如“案牍”“案驗”)。
即處死。《說文解字》:“殺,戮也。”此處特指依法執行的死刑判決。
合義:“案殺”即經司法程式審查定罪後執行死刑,強調程式合法性與結果權威性。
需經立案、審訊、核驗等步驟,區别于私刑。如《後漢書·酷吏傳》載官吏“案殺”罪犯,體現官方審判屬性。
多見于漢代至唐代文獻,反映早期成文法體系中對死刑的嚴格管控。如《漢書》載“案殺”盜賊,凸顯律法威懾。
案殺獨特性在于突出司法審查環節,是古代“慎刑”思想的體現。
“案殺”一詞雖已罕用,但其“審查-判決-執行”的邏輯仍存于當代司法體系。如死刑複核程式,延續了對死刑案件審慎核驗的傳統精神。
參考資料:
“案殺”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案殺”指查辦并處以死刑,強調通過官方審查後執行刑罰的過程。例如《後漢書·黨锢傳序》記載,李膺在擔任河南尹時,将教唆殺人的張成之子依法處決。
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黨锢傳序》中的典故:河内人張成精通占卜,預知朝廷将大赦,便教唆兒子殺人。李膺負責此案時,雖遇赦免仍堅持将犯人處死,體現了古代司法中對惡性案件的嚴懲态度。
與“案”相關的成語包括“舉案齊眉”“拍案而起”,多與文書、案件或動作相關;與“殺”相關的如“殺一儆百”等,均帶有決斷性含義。
現代漢語中,“案殺”已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法律史研究中。類似含義可用“依法處決”“立案查辦”等替代表達。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後漢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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