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皇帝下令複審案犯。 明 劉若愚 《酌中志·累臣自叙略節》:“十年夏,恩審。 曹大司禮 化淳 ,雖兩奉簡命,到大理寺清理冤滞,亦不敢遽為 若愚 昭雪也。”
"恩審"是一個較為生僻的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特定的曆史文獻或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指帝王對案件或囚犯的複審、寬宥或特殊審理,體現了皇權的恩典與司法權的結合。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釋義 "恩審"指古代皇帝出于恩典或特殊原因,親自或下旨對已判決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或重案)進行重新審理。其目的常在于核實案情、糾正冤屈、或施以寬赦,是封建司法體系中體現"仁政"的一種特殊程式。該詞帶有明顯的皇權恩賜色彩。
二、字源與構成
三、用法與語境 "恩審"多見于史書、奏議或律例記載,常與以下場景相關:
四、權威參考來源 由于"恩審"屬曆史專有名詞,其釋義主要依據古代典籍和權威辭書:
"恩審"是古代中國司法體系中由皇帝主導的、帶有恩赦性質的特别複審程式,體現了"皇權至上"與"德主刑輔"的傳統政治法律思想。其使用受特定曆史條件限制,現代漢語中已非常用詞彙。
“恩審”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基本定義
指皇帝親自下令對案件進行複審,通常用于處理可能存在的冤假錯案或積壓案件。該詞由“恩”(皇帝恩典)和“審”(審查)組成,強調皇權對司法程式的直接幹預。
曆史背景與出處
明代劉若愚在《酌中志·累臣自叙略節》中提到:“十年夏,恩審。曹大司禮化淳,雖兩奉簡命,到大理寺清理冤滞,亦不敢遽為若愚昭雪也。” 這段記載表明,恩審是皇帝特派的複審程式,但實際操作中仍可能受官僚體系制約。
使用場景與權威性
多出現于明清史料,屬于皇權直接介入司法的特殊機制,常見于涉及官員或重大案件的複查。高權威性來源(如查字典)與古籍引述均指向該詞具有明确的制度屬性,而非普通司法流程。
延伸說明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明史·刑法志》或《酌中志》原文,了解具體案例和制度運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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