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皇帝下令複審案犯。 明 劉若愚 《酌中志·累臣自叙略節》:“十年夏,恩審。 曹大司禮 化淳 ,雖兩奉簡命,到大理寺清理冤滞,亦不敢遽為 若愚 昭雪也。”
“恩審”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基本定義
指皇帝親自下令對案件進行複審,通常用于處理可能存在的冤假錯案或積壓案件。該詞由“恩”(皇帝恩典)和“審”(審查)組成,強調皇權對司法程式的直接幹預。
曆史背景與出處
明代劉若愚在《酌中志·累臣自叙略節》中提到:“十年夏,恩審。曹大司禮化淳,雖兩奉簡命,到大理寺清理冤滞,亦不敢遽為若愚昭雪也。” 這段記載表明,恩審是皇帝特派的複審程式,但實際操作中仍可能受官僚體系制約。
使用場景與權威性
多出現于明清史料,屬于皇權直接介入司法的特殊機制,常見于涉及官員或重大案件的複查。高權威性來源(如查字典)與古籍引述均指向該詞具有明确的制度屬性,而非普通司法流程。
延伸說明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明史·刑法志》或《酌中志》原文,了解具體案例和制度運作細節。
恩審(ēn shěn)是一個常見的漢字詞語,意為對别人所施行的恩惠進行審查和評估。
恩審的部首是心(xīn),總共16個筆畫。
恩審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老子道德經》,其中有一句話說:“不輕人之所輕,法其恩之所重。”後來這個詞被引申為對他人所施恩惠進行審查的意思。
恩審的繁體字為「恩審」。
在古代,恩審的寫法可能不同于現代寫法,比如在《康熙字典》中,恩審的寫法為「恩審」。
1. 他對他人的恩情一直心存感激,因此對于恩審也尤為慎重。
2. 在晉代,恩審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恩同濟、恩重如山、審恩察德。
詢查、考核、評估。
報恩、感恩。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