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发。《后汉书·王畅传》:“ 畅 深疾之,下车奋厉威猛,其豪党有衅秽者,莫不纠发。” 宋 叶绍翁 《四朝闻见录·文公谥议》:“任部使者,则纠发吏姦,不挠权势。”
“纠发”是由“纠”与“发”组合而成的复合动词,在汉语中具有双重语义维度。从字义分解来看,“纠”本义为缠绕丝线,引申为矫正、督察,《说文解字》释为“绳三合也”,后衍生出“举察”之意;“发”则取“揭露、启现”义项,《广雅》注“发,举也”,特指对隐事的揭示行为。
在具体应用中,“纠发”指通过系统性的检举与揭发程序来矫正错误,常见于法律监察与行政监督语境。如《宋史·职官志》载监察御史“纠发官邪,肃正纲纪”,体现其制度性监督功能。现代汉语中该词保留书面语特征,多用于公文或学术论述,如“建立完善的线索纠发机制”等规范性表述。
“纠发”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举发、检举
这是该词在古籍中的常见用法,强调对不法行为或过失的揭露。例如:
纠正错误(存争议)
部分现代解释认为“纠”指纠正,“发”指错误,合指修正过失。但此释义缺乏古籍直接佐证,可能为现代引申义。
建议优先采用“举发、检举”这一古籍明确记载的释义,若需表达“纠正错误”,更推荐使用“纠错”“纠正”等常用词,以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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