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稅。《魏書·李世安傳》:“井稅之興,其來日久。” 唐 錢起 《觀村人牧山田》詩:“貧民乏井稅,塉土皆墾鑿。” 宋 陸遊 《即事》詩之五:“井稅無餘負,川原已飽犁。”
井稅是中國古代田賦制度中的特定概念,起源于周代的井田制。根據《孟子·滕文公上》記載,“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其核心是土地劃分為九塊,中間為公田,周邊八塊為私田,農戶通過共同耕種公田來繳納賦稅。這種“九一而助”的稅收方式被稱為“井稅”,本質上是以勞役地租形式實現的稅制。
從漢語詞義角度分析,“井”指代井田制的地理劃分形态,“稅”則取《說文解字》“租也”之本義,合稱特指基于井田制的農業生産稅。唐代柳宗元在《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中提及“弊政之大,莫若賄賂行而征賦亂”,側面印證了井稅制度在後世賦稅改革中的曆史影響。
該制度隨着土地私有化逐漸消亡,但作為中國古代早期賦稅制度的代表,《周禮·地官·小司徒》中“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的記載,仍為研究先秦經濟結構提供了重要參照。現代漢語詞典多将其定義為“古代按井田制征收的賦稅”,強調其曆史特定性。
“井稅”是古代中國與農田相關的稅收制度,其含義及背景可綜合如下:
“井稅”指田稅,即農民因耕種田地而繳納的賦稅。其中“井”代指田地,“稅”即稅款。
井稅制度與土地政策緊密關聯,其演變體現了古代農業經濟的特點。例如,唐代推行“租庸調制”時,井稅可能被納入更系統的賦稅體系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稅制或文學引用,可查閱《魏書》、唐代詩歌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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