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税。《魏书·李世安传》:“井税之兴,其来日久。” 唐 钱起 《观村人牧山田》诗:“贫民乏井税,塉土皆垦凿。” 宋 陆游 《即事》诗之五:“井税无餘负,川原已饱犁。”
井税是中国古代田赋制度中的特定概念,起源于周代的井田制。根据《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其核心是土地划分为九块,中间为公田,周边八块为私田,农户通过共同耕种公田来缴纳赋税。这种“九一而助”的税收方式被称为“井税”,本质上是以劳役地租形式实现的税制。
从汉语词义角度分析,“井”指代井田制的地理划分形态,“税”则取《说文解字》“租也”之本义,合称特指基于井田制的农业生产税。唐代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提及“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侧面印证了井税制度在后世赋税改革中的历史影响。
该制度随着土地私有化逐渐消亡,但作为中国古代早期赋税制度的代表,《周礼·地官·小司徒》中“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的记载,仍为研究先秦经济结构提供了重要参照。现代汉语词典多将其定义为“古代按井田制征收的赋税”,强调其历史特定性。
“井税”是古代中国与农田相关的税收制度,其含义及背景可综合如下:
“井税”指田税,即农民因耕种田地而缴纳的赋税。其中“井”代指田地,“税”即税款。
井税制度与土地政策紧密关联,其演变体现了古代农业经济的特点。例如,唐代推行“租庸调制”时,井税可能被纳入更系统的赋税体系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税制或文学引用,可查阅《魏书》、唐代诗歌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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