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古代官吏被貶谪至邊遠地區,編戶安置,受地方官管束。 宋 俞文豹 《吹劍四錄》:“ 晦菴 褫職, 蔡元定 編置 道州 ,卒。”《宣和遺事》後集:“遂竄 蔡京 儋州 編置;及其子孫三十三人,并編管遠惡州軍。”
"編置"是漢語中一個兼具曆史意蘊與實用價值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編排安置"。從漢語詞典角度分析,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呈現以下三層釋義:
一、行政司法語境 特指古代對犯罪官吏的流放監管制度,最早見于《宋史·刑法志》記載:"諸犯流罪,願歸住本州島者,刺填牢城;不願者,編置鄰州。"此制度在宋代發展為完整的"編管法",将罪人登記戶籍後遣送指定地區監管,《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十九載有"除名編置"的司法判例。
二、文獻編纂語境 指對典籍資料的分類整理與排版設計,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評價明代類書"編置綱目,頗稱精審"。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強調"編置有序,則典籍煥然"的編纂原則。
三、現代管理語境 當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錄該詞為動詞,釋義為"按計劃安排設置",常見于組織機構調整或物資調配場景,如"編置教學崗位""編置應急預案"等應用實例。
該詞的構詞法遵循"動補式"複合規律,"編"取整理排序之意,"置"含安放确立之旨,二字組合形成完整的系統性安排概念。在聲韻學層面,"編"屬幫母先韻,"置"屬章母志韻,平仄相間形成節奏美感,符合漢語雙音節詞的音韻協調特征。
“編置”是一個曆史語境中常見的詞彙,其含義主要與古代官吏的貶谪制度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編置”指古代官吏因罪被貶谪至邊遠地區後,以編戶形式安置在當地,接受地方官員的監督和管束。這種處罰方式既限制人身自由,又強制受罰者融入當地戶籍管理體系。
“編置”與“流放”“編管”類似,但更強調戶籍管理和區域限制。其嚴厲程度通常低于死刑,但高于普通降職。
在部分現代語境中,“編置”可引申為“系統性地安排或布置”(如所述),但這一用法較少見,需結合上下文判斷。
如需進一步考證曆史案例,可查閱《宋史》或《吹劍四錄》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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