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行井田而納貢賦,因用以稱田賦。語本《周禮·地官·小司徒》“九夫為井……以任地事,而令其貢賦”。 南朝 宋 鮑照 《拟古》詩之六:“歲暮井賦訖,程課相追尋。” 唐 陸贽 《馬燧渾瑊副元帥招讨河中制》:“授以師保之任,疇其井賦之養。” 宋 歐陽修 《除皇弟允初加食邑食實封餘如故制》:“節旄并建,井賦兼增。”
井賦(jǐng fù)是中國古代基于井田制征收的農業賦稅制度,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四部分:
指西周時期在井田制框架下,以土地劃分為基礎向耕作者征收的實物稅或勞役稅(《漢語大詞典》)。其名稱源于土地被劃分為“井”字形方塊的耕種模式。
據《周禮·地官·小司徒》記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以任地事而令貢賦。” 井田制将土地按“井”字劃分為九塊,中央為公田,周邊八塊為私田。農民需先無償耕種公田(勞役地租),其産出作為賦稅上交領主,之後方可耕種私田(《孟子·滕文公上》:“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井賦制度體現了早期國家“以地制稅”的治理邏輯,其負擔輕重常被用作評判政治清明的标尺。如《詩經·豳風·七月》中“馌彼南畝,田畯至喜”描繪了農民在公田勞作的場景,側面反映了井賦的執行實态(王毓瑚《中國農學書錄》)。
權威參考來源:
“井賦”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的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多來源信息解釋如下:
“井賦”指古代井田制下征收的田賦,即以“井田”為單位劃分土地并收取貢賦。該詞源自《周禮·地官·小司徒》中“九夫為井……以任地事,而令其貢賦”的記載,體現了西周時期土地分配與賦稅制度的關系。
制度基礎
井田制将土地劃分為“井”字形方塊(一井約九夫耕種),中央為公田,周邊為私田。農民需先耕種公田,産出作為賦稅上交,剩餘私田收成歸己。井賦即基于此結構的稅收形式。
後世沿用
雖井田制在戰國後逐漸瓦解,但“井賦”一詞仍被用于代指田賦。例如:
井賦反映了古代以土地為核心的財稅體系,是理解先秦至中古時期社會經濟結構的重要概念。其制度設計強調土地公有與集體勞作,對後世均田制等政策有一定影響。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井田制的具體運作或賦稅演變,可查閱《周禮》原文及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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