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行井田而纳贡赋,因用以称田赋。语本《周礼·地官·小司徒》“九夫为井……以任地事,而令其贡赋”。 南朝 宋 鲍照 《拟古》诗之六:“岁暮井赋讫,程课相追寻。” 唐 陆贽 《马燧浑瑊副元帅招讨河中制》:“授以师保之任,畴其井赋之养。” 宋 欧阳修 《除皇弟允初加食邑食实封余如故制》:“节旄并建,井赋兼增。”
井赋(jǐng fù)是中国古代基于井田制征收的农业赋税制度,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以下四部分:
指西周时期在井田制框架下,以土地划分为基础向耕作者征收的实物税或劳役税(《汉语大词典》)。其名称源于土地被划分为“井”字形方块的耕种模式。
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以任地事而令贡赋。” 井田制将土地按“井”字划分为九块,中央为公田,周边八块为私田。农民需先无偿耕种公田(劳役地租),其产出作为赋税上交领主,之后方可耕种私田(《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井赋制度体现了早期国家“以地制税”的治理逻辑,其负担轻重常被用作评判政治清明的标尺。如《诗经·豳风·七月》中“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描绘了农民在公田劳作的场景,侧面反映了井赋的执行实态(王毓瑚《中国农学书录》)。
权威参考来源:
“井赋”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中的术语,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多来源信息解释如下:
“井赋”指古代井田制下征收的田赋,即以“井田”为单位划分土地并收取贡赋。该词源自《周礼·地官·小司徒》中“九夫为井……以任地事,而令其贡赋”的记载,体现了西周时期土地分配与赋税制度的关系。
制度基础
井田制将土地划分为“井”字形方块(一井约九夫耕种),中央为公田,周边为私田。农民需先耕种公田,产出作为赋税上交,剩余私田收成归己。井赋即基于此结构的税收形式。
后世沿用
虽井田制在战国后逐渐瓦解,但“井赋”一词仍被用于代指田赋。例如:
井赋反映了古代以土地为核心的财税体系,是理解先秦至中古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概念。其制度设计强调土地公有与集体劳作,对后世均田制等政策有一定影响。
提示:若需进一步了解井田制的具体运作或赋税演变,可查阅《周礼》原文及相关历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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