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帝王祭祀行大禮前夕奏樂嚴鼓,侍衛警夜,止人清場,謂之“警場”。 宋 洪適 《轉對劄子》:“今所用鼓吹警場諸工,凡一千一百五十有九人。” 宋 洪邁 《容齋五筆·冥靈社首鳳》:“ 光堯 上仙,於梓宮發引前夕,合用警場導引鼓吹詞。”
(2).指負責警夜守鼓的衛士。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車駕宿大慶殿》:“又置警場於 宣德門 外,謂之武嚴兵士。”《宋史·樂志十五》:“國家大饗、乘輿齋宿必設警場,肅儀而嚴祀事。”
“警場”是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中文詞彙,其含義主要分為兩類,具體解釋如下:
古代帝王祭祀儀式中的環節
指帝王在舉行祭祀或重大典禮前夜,通過奏樂、擊鼓等方式肅清場地,禁止閑雜人員進入,以确保儀式莊重。這一過程包含侍衛巡查、夜間警戒等環節()。
例:宋代洪適《轉對劄子》提到“鼓吹警場諸工”,即描述此場景。
負責警戒的衛士
衍生含義指代執行夜間守衛、擊鼓報時的士兵。如《宋史·樂志》記載,帝王齋宿時必設警場,由衛士維護秩序()。
部分資料(如)提到“警場”可指警察學校或工作場所,但此用法權威性較低,且未見于主流詞典或文獻,可能是特定語境下的引申或誤用()。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東京夢華錄》《宋史》等文獻原文(來源:、4、5)。
《警場》指的是警察工作的地方,也可泛指被警察用于維護社會安全和治安的工作場所。這個詞來源于中文的漢字,先進的文化中的傳統常用字。
警場這個詞可以拆分成兩個部分:警和場。警的部首是言,總的筆畫數是十一,場的部首是土,總的筆畫數是三。
《警場》的繁體字為「警場」。
在古時候,「警場」的寫法也存在一些變化,常見的寫法為「警廠」。雖然寫法不同,但字義相同。
1. 警察們在警場上勤勤懇懇地工作,為社會治安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2. 市民來到警場報案,希望能夠得到警察的幫助。
1. 警察局:指的是警察所在的機構或辦公地點。
2. 警務:指警察所從事的工作和任務。
3. 警力:指警察的人員數量和實力。
1. 警局:指警察辦公的地方,與警場的意思相同。
2. 警察廳:指的是一個更大的警察機關或者警察總部。
1. 罪犯:指違法犯罪的人,與警場的意思相反。
2. 罪惡:指犯罪行為或邪惡的意思,與警場所追求的社會安全和法治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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