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戒備和搜捕。《元典章·吏部五·捕盜官給由例》:“路府州縣達魯花赤管民正官,常切用心警捕,毋緻盜賊生發。”《元典章·禮部二·巡檢公服》:“巡檢之名品,係流外之職,所掌從九品印信,專以警捕盜賊,不為不重,合依前例,準令製造。”
(2).泛指警察事務。 康有為 《上清帝第六書(應诏統籌全局折)》:“每縣設民政分局督辦,派員會同地方紳士治之;除刑獄賦稅暫時仍歸知縣外,凡地圖、戶口、道路、山林、學校、農工、商務、衛生、警捕,皆次第舉行。”
“警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戒備和搜捕
指通過警戒、偵查等手段抓捕罪犯或違法者。該含義在曆史文獻中常見,如《元典章》提到地方官員需“常切用心警捕,毋緻盜賊生發”。
泛指警察事務
近代擴展為對警察職責的統稱,如康有為在《上清帝第六書》中提及“警捕”作為地方治理的一部分。
該詞在現代使用頻率較低,更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元典章》或康有為相關著作。
警捕是一個漢字詞語,指的是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警捕的拆分部首是讠(讠是漢字的部首之一,表示語言、表達的意思),手(手是漢字的部首之一,表示與手相關的意思)。
警捕的總筆畫數為23畫。
警捕這個詞源自古代,最早出現在《周禮·少捕令》(周朝禮儀法典)一書中。在簡化漢字後的繁體字寫法為「警捕」。
在古代,警捕的漢字寫法與現代類似,底部的手字形狀略有不同。其古代字形如下:
警:⺡(頭部) + 言(身體) + 聿(底部)
捕:扌(頭部) + 比(身體) + ⺨(底部)
警察奮力追捕逃走的嫌疑人,最終将其成功警捕。
警務、警察、逮捕、抓捕、拘捕、囚捕等。
擒拿、捉拿、緝拿等。
釋放、放人、放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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