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ister and confiscate] 登記并沒收[家産]入官
謂登記所有的財産,加以沒收。《三國志·魏志·王修傳》:“ 太祖 破 鄴 ,籍沒 審配 等家財物貲以萬數。”《北史·樂運傳》:“ 運 少好學,涉獵經史。年十五而 江陵 滅,隨例遷 長安 。其親屬等多被籍沒, 運 積年為人傭保,皆贖免之。”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六:“于是 麻 氏或死或流,子孫有官者皆貶奪,籍沒家財,不可勝紀。” 清 昭槤 《嘯亭雜錄·阿爾薩》:“然居官清介,籍沒時,其家惟黃連數十斤,當票數紙而已。”
“籍沒”是古代法律中的一種刑罰,指将罪犯的財産和人口登記後沒收充公,主要針對官員或家族犯罪。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籍”指登記名冊,“沒”即沒收。合指官方對罪犯家産、人口進行清查登記後收歸國有。此刑罰常見于漢至明清時期,多用于謀逆、貪污等重罪。
曆史案例
執行範圍
不僅沒收財産,還可能牽連親屬。如北周時期樂運的親屬被籍沒,他靠做傭人多年才贖回家人。宋代司馬光記載某家族被籍沒時“子孫有官者皆貶奪”。
與普通沒收的區别
強調“登記造冊”的程式性,需詳細記錄財産清單。清代案例顯示,某官員被籍沒時家中僅剩“黃連數十斤,當票數紙”也被登記在冊。
該詞現代已無實際法律效力,但作為曆史術語常見于古籍。如需具體案例細節,可查閱《三國志》《北史》等原始文獻。
《籍沒》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失去戶籍,指個體或個人失去與國家相關的身份和權益。
《籍沒》的拆分部首是⼮和⺮,總共有10畫。
《籍沒》一詞來源于古代的法律制度,代表個體或個人與國家斷絕關系的狀态。
《籍沒》的繁體寫法為「籍沒」。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籍沒」的寫法稍有不同。其中,「籍」的古代寫法為「⺛」加「⺮」,而「沒」的古代寫法為「殳」加「水」。
1. 他因犯罪被判刑,最終被宣告《籍沒》,成為了社會上的無名之輩。
2. 在那個時代,異族侵略後,很多人家的族譜全都《籍沒》了。
相關的組詞有:籍貫、籍簿、戶籍等。
與《籍沒》意思相近的詞彙有:身份喪失、喪失國籍、喪失權益。
與《籍沒》意思相反的詞彙有:保留戶籍、獲得國籍、保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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