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ister and confiscate] 登記并沒收[家産]入官
謂登記所有的財産,加以沒收。《三國志·魏志·王修傳》:“ 太祖 破 鄴 ,籍沒 審配 等家財物貲以萬數。”《北史·樂運傳》:“ 運 少好學,涉獵經史。年十五而 江陵 滅,隨例遷 長安 。其親屬等多被籍沒, 運 積年為人傭保,皆贖免之。”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六:“于是 麻 氏或死或流,子孫有官者皆貶奪,籍沒家財,不可勝紀。” 清 昭槤 《嘯亭雜錄·阿爾薩》:“然居官清介,籍沒時,其家惟黃連數十斤,當票數紙而已。”
"籍沒"是古代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刑罰術語,指将罪犯的財産及家屬登記造冊後予以沒收的刑罰措施。該詞由"籍"與"沒"兩個語素構成:
這一刑罰最早見于《秦律》,至唐代形成完整制度。《唐律疏議·賊盜律》明确記載:"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唐律疏議譯注》)。
現代法律體系中,類似制度演變為"沒收財産刑",但已廢除對家屬的連帶責任。《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該詞為曆史法律術語,建議在當代司法文書中使用"沒收財産"等規範表述(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籍沒”是古代法律中的一種刑罰,指将罪犯的財産和人口登記後沒收充公,主要針對官員或家族犯罪。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籍”指登記名冊,“沒”即沒收。合指官方對罪犯家産、人口進行清查登記後收歸國有。此刑罰常見于漢至明清時期,多用于謀逆、貪污等重罪。
曆史案例
執行範圍
不僅沒收財産,還可能牽連親屬。如北周時期樂運的親屬被籍沒,他靠做傭人多年才贖回家人。宋代司馬光記載某家族被籍沒時“子孫有官者皆貶奪”。
與普通沒收的區别
強調“登記造冊”的程式性,需詳細記錄財産清單。清代案例顯示,某官員被籍沒時家中僅剩“黃連數十斤,當票數紙”也被登記在冊。
該詞現代已無實際法律效力,但作為曆史術語常見于古籍。如需具體案例細節,可查閱《三國志》《北史》等原始文獻。
安邦定國暴益本輪笨曲辯晰鄨靈鞞舞長短言雠對傳經送寶道大莫容大盈庫得君點洗風磴附加費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閣免公地宮外孕觀音菊號褂交懽棘棘金佛山靜電精一謹記進退有節镌錯鈞嚴扣帽子款交兩宮曆國厘金龍閣龍碛緑荔枝馬工枚速漫談謾憶門屏蜺旄入山符騷策梢瓜沈審申谕抒情詩絲線算曆邃奧完配維穩危削溫粹祥靈小司空小頭小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