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ister and confiscate] 登记并没收[家产]入官
谓登记所有的财产,加以没收。《三国志·魏志·王修传》:“ 太祖 破 鄴 ,籍没 审配 等家财物貲以万数。”《北史·乐运传》:“ 运 少好学,涉猎经史。年十五而 江陵 灭,随例迁 长安 。其亲属等多被籍没, 运 积年为人佣保,皆赎免之。”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六:“于是 麻 氏或死或流,子孙有官者皆贬夺,籍没家财,不可胜纪。” 清 昭槤 《啸亭杂录·阿尔萨》:“然居官清介,籍没时,其家惟黄连数十斤,当票数纸而已。”
"籍没"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刑罚术语,指将罪犯的财产及家属登记造册后予以没收的刑罚措施。该词由"籍"与"没"两个语素构成:
这一刑罚最早见于《秦律》,至唐代形成完整制度。《唐律疏议·贼盗律》明确记载:"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唐律疏议译注》)。
现代法律体系中,类似制度演变为"没收财产刑",但已废除对家属的连带责任。《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标注该词为历史法律术语,建议在当代司法文书中使用"没收财产"等规范表述(来源: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籍没”是古代法律中的一种刑罚,指将罪犯的财产和人口登记后没收充公,主要针对官员或家族犯罪。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籍”指登记名册,“没”即没收。合指官方对罪犯家产、人口进行清查登记后收归国有。此刑罚常见于汉至明清时期,多用于谋逆、贪污等重罪。
历史案例
执行范围
不仅没收财产,还可能牵连亲属。如北周时期乐运的亲属被籍没,他靠做佣人多年才赎回家人。宋代司马光记载某家族被籍没时“子孙有官者皆贬夺”。
与普通没收的区别
强调“登记造册”的程序性,需详细记录财产清单。清代案例显示,某官员被籍没时家中仅剩“黄连数十斤,当票数纸”也被登记在册。
该词现代已无实际法律效力,但作为历史术语常见于古籍。如需具体案例细节,可查阅《三国志》《北史》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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