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誅罰。《明史·趙錦傳》:“無功可以受賞,有罪可以逭誅。”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八:“倘日色西沉,賊直竄外洋,我師冒險無益,勢必回帆收港,而賊又逭誅矣。”
逭誅(huàn zhū)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古語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逃避應得的誅罰”。該詞由“逭”與“誅”二字構成:
在文獻應用中,“逭誅”多用于強調對罪責的不可逃避性。例如《尚書·商書·太甲中》載:“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雖未直接使用“逭誅”二字,但該句式結構成為後世引述“逭誅”概念的重要語源。明代《皇明祖訓》更明确指出:“凡官吏貪贓,必置重典,雖赦不宥,使知王法不可逭誅”,直接體現了法律文書中的權威表述。
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屬罕用詞彙,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特定法律文脈的修辭表達。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特别強調:“逭之言緩也,謂緩刑而自謂得計者,終難逭天誅”,揭示其蘊含的道德訓誡意味。
“逭誅”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逭誅(huàn zhū)指犯罪者逃避應受的誅罰或刑罰。其中“逭”意為逃亡、躲避,“誅”指誅殺或處罰,合起來強調通過逃亡來躲避法律制裁。
詞源與用法
該詞多見于古籍,如《明史·趙錦傳》提到“有罪可以逭誅”,清代魏源《聖武記》中也有“賊又逭誅矣”的表述,均指犯罪者逃脫懲罰。
其使用場景多與法律、罪責相關,帶有貶義色彩,強調對違法行為的譴責。
易混淆詞辨析
需注意與“缳誅(huán zhū)”區分,後者指“絞死”(如清代《福惠全書》用例),字形、發音、含義均不同。
“逭誅”反映了古代對法律權威的重視,突顯犯罪與懲處的對立關系。現代使用較少,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若需引用,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避免與“缳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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