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tract for a loan] 借用别人財物時所立的契約
借據。 明 範受益 王錂 《尋親記·遣役》:“立借契人 周羽 ,為因缺欠使用,情願借到 張 處白銀。” 清 李漁 《慎鸾交·債餌》:“小女是許過人家的,不便寫在紙上,隻立一張借契便了。”
借契(jiè qì)指借貸雙方為明确債權債務關系而訂立的書面契約文書,是傳統契約制度中的重要類型。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借契是出借人(債權人)與借用人(債務人)之間,就金錢、糧食或其他動産借貸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契約需載明借貸标的、數量、利息、償還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條款,經雙方籤字畫押後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古代借契多采用固定格式文書,常見于土地抵押、錢糧周轉等場景,如《中國曆代契約粹編》收錄的明清借契顯示,其内容通常包含立契人、借貸事由、擔保方式及見證人等要素。
債權人負有交付借貸物的義務,債務人則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若約定抵押物(如田宅),債權人可于債務逾期時行使抵押權。
傳統借契需符合法定格式,包括立契時間、當事人信息、借貸條款及中人/保人籤署。清代《戶部則例》規定,銀錢借貸超過一定數額須訂立官版契紙。
曆代律法對借貸利息設有限制,如《大明律》規定月息不得過三分(3%),違者笞刑處罰。
借契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的“傅别”(債務憑證),漢代稱“券書”,唐宋後形成标準化契約。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唐代借契顯示,逾期不還需以家産抵償,并存在“息上加息”的複利條款。至近代,借契逐漸被現代借據取代,但其契約精神仍影響《民法典》第667條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綜合解釋,“借契”是漢語中表示借貸關系的書面憑證,具體含義和特點如下:
一、詞義解析 “借契”指借用他人財物時籤訂的書面契約,相當于現代法律中的借款合同。該詞由“借”(借貸行為)和“契”(憑證文書)構成,體現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二、曆史用例
三、文書特征 • 需明确标注借貸雙方姓名 • 需記載借款金額、用途等核心條款 • 以書面形式确立債權債務關系
四、結構分析 • 字形結構:“借”為左右結構,“契”為上下結構 • 近義詞:借據、借款合同
注:現代借貸活動建議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如需具體法律建議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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