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鹽商的一種。在指定鹽場向鹽戶收鹽轉賣于政府(以備官運)或行商的中間商。隨産區不同而有異名,如 長蘆 稱坨商, 兩淮 稱垣商, 兩浙 稱廒商。其起源為 明 代内商。
場商是中國古代鹽業制度中的專有名詞,特指在特定鹽場從事食鹽收購、運輸及銷售的特許商人。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據《漢語大詞典》,“場商”指“舊時官府特許在鹽場收鹽轉賣的商人”。其角色介于鹽戶(生産者)與運商(長途販運者)之間,需持有官府特許憑證(“引票”),在指定鹽場區域壟斷收購原鹽,再轉售給擁有跨區域運銷權的運商。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ISBN 978-7-5326-3340-5,第123頁。
場商制度源于唐宋時期的“榷鹽法”,成熟于明清。以清代兩淮鹽區為例:
來源:郭正忠主編《中國鹽業史(古代編)》,人民出版社,1997年,ISBN 978-7-01-002630-9,第528-535頁。
場商的核心職能為“坐場收鹽,轉鬻運商”,具體包括:
來源:張小也《官商之間:從張謇看近代場商的社會角色》,《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場商”是中國舊時鹽業體系中的一種特殊商人,主要職能如下:
基本定義
場商是介于鹽戶和政府/行商之間的中間商,負責在官方指定的鹽場收購鹽戶生産的鹽,再轉售給政府(用于官運)或其他大型運鹽商人(行商)。
曆史演變
地區别名
因産區不同,場商有不同名稱:
運作特點
場商既是鹽業流通的關鍵環節,也是官方管控鹽業的重要媒介。其壟斷地位導緻鹽戶長期處于經濟弱勢,成為清代鹽政腐敗的典型表現之一。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背景或具體案例,可參考鹽業史相關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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