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界地方樹立的牌子,用做分界的标志。 清 馬建忠 《上李伯相論朝鮮商約界務禀》:“又 朝鮮 通文舘記丁卯年 鹹鏡道 觀察使 金有源 稱:‘有異樣人至 慶興府 東門外,聲稱為 俄羅斯 人,該國都統遣其在對岸界牌近處築室。’”
界牌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空間标識意義的複合名詞,由“界”(邊界、分界)與“牌”(标志牌、牌子)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豎立于地域分界線上、用于明确标識邊界位置的标志物。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沿革及實際應用角度分層闡釋:
指設置在行政區域、國境、土地所有權等分界處的實物标牌,通常刻有文字或符號,作為官方認定的地理分界憑證。
例證:
“兩地交界處立有石質界牌,上書‘省界’二字。”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古代稱為“界石”或“界樁”,材質從木牌、石碑演進至現代金屬牌。其設立需經官府勘定,具有法律效力。
文獻佐證:
《清史稿·職官志》載:“凡州縣疆界,刊刻界牌,以杜争訟。”
來源:《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部分地名因曆史設立的界牌得名,如湖南省衡陽市界牌鎮(因明代立牌劃分衡陽、衡山兩縣界而得名)。
地域文化考據:
“界牌地名源于地理标識功能,後演變為聚落名稱。”
來源:《中國地名語源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界牌屬法定邊界标志,擅自移動或破壞需承擔法律責任。
法理依據:
“行政區域界線标志物(含界牌)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損毀。”
來源: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在國境管理中,界牌(或界碑)為主權象征,如中俄邊境“界牌一號”碑。其設立需依雙邊條約,受國際法約束。
國際法實例:
“毗鄰國共同勘界後,需設立永久性界牌以明示領土範圍。”
來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實踐釋義
權威參考文獻(未提供鍊接,以文獻名及出版社為準):
“界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界牌指在兩地交界處設立的标志性牌子,用于明确劃分地理或行政邊界。例如國界、省界、縣界等區域的分界标志。
該詞在清代文獻中已有使用,如《上李伯相論朝鮮商約界務禀》提到俄羅斯人在“界牌近處築室”,反映了其作為國際邊界的标志作用。此外,地方志(如《都昌縣志》)也記載了以山嶺、橋梁等自然或人工地标作為“界牌”的實例。
在成語或現代語境中,“界牌”可引申為明确的規則或界限,例如法律中的權責劃分、商業合作中的責任範圍等。
如需了解具體地區的界牌位置或曆史細節,可查閱地方志或民政部門公開資料。
埃滅白松扇寶勝備灑掃忏悔錄皴瘃大恩大德盜稅燈檠枋箄訪獵芳俎發原廢寝忘食風容撫景傷情扶傾濟弱鋼條更為供承關撥閨牖海灣後軍畫繪佪旋擊缶錦帳郎均敵儁秀懇直蝲蝲蛄拉勸檩子脔婿麥曲夢日尿鼈凝網狃狎毆罵疲弱破心起釁塞怨三熱愛伸歇石峯使鹿死而無怨隨時制宜縮衣啬食堂斷穨敗危惴霧幄武裝部隊下馬作威小鳳肖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