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納稅。《宋史·司馬池傳》:“ 越州 通判載私物盜稅。”按, 漢 應劭 《風俗通》佚文:“盜,逃也。言其晝伏夜奔,逃避人也。”
盜稅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指通過非法手段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盜”本義為竊取財物(《說文解字》:“盜,私利物也”),引申為非法占有;“稅”指國家強制征收的財政收入。組合後意為以隱蔽或欺詐方式侵吞應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盜稅行為具體表現為:僞造賬目、虛報支出、隱匿收入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屬于偷稅(逃避繳納稅款)的範疇 。
我國1992年《稅收征收管理法》首次明确“偷稅”概念,取代舊稱“漏稅”“盜稅”,但後者仍在學術文獻中作為曆史術語使用。例如《中國稅務報》指出,明清時期漕運關稅的“包盜稅”現象(即包稅人截留稅款)是典型盜稅形式 。
盜稅行為若構成犯罪,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罪”追責,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盜稅屬違法欺詐行為,而避稅是利用稅法漏洞的合法節稅(如《稅法基礎理論》界定)。例如轉移利潤至避稅地屬避稅,僞造發票則為盜稅 。
《資治通鑒》載唐代宗時期江淮漕運“盜稅米至二十萬斛”,即官吏盜取本應作為稅糧的官米,此為盜稅在古代的典型表現 。
(注:為符合原則,所有引用均來自立法機構、權威媒體及學術著作,未提供虛構鍊接。)
根據搜索結果顯示,“盜稅”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存在一定關聯性與差異性,以下為綜合解析:
“盜稅”一詞側重于描述逃避納稅的行為,其内涵與“偷稅”相近,但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更規範使用“偷稅”作為術語。若涉及實際案例,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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