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oot down;shoot dead] 用槍打死
打死。如:這場戰鬥,擊斃敵人三十名,繳獲步槍十支。
"擊斃"是現代漢語中表示以暴力手段緻使生命終結的動詞,其核心含義為"用槍械等武器打死"。從漢語詞典角度可作以下分項闡釋:
字源解析 "擊"字本義為敲打,《說文解字》釋作"攴也",在軍事語境中引申為攻擊行為;"斃"源自"犬斃"會意,《玉篇》注"頓仆也",指倒地死亡。二字組合後特指通過攻擊行為導緻死亡的結果,該詞最早見于清末民初警政文獻。
現代釋義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定義為"用槍炮等武器殺死",強調使用熱兵器的緻命攻擊。《公安學基礎理論教程》将其界定為"執法人員在制止嚴重暴力犯罪時依法使用武器剝奪犯罪嫌疑人生存權的行為",突顯其法律屬性。
語境特征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其為及物動詞,常用被動句式,如"歹徒被警方擊斃"。在語用層面多出現于司法文書、新聞報導等正式語境,常與"當場""依法"等副詞連用,體現程式合法性。
近義辨析 與"槍決"相比,前者側重突發性執法過程,後者特指司法死刑執行;與"射殺"相較,"擊斃"具有更強的目的正當性暗示,常見于反恐、解救人質等公共安全語境。北京大學語料庫統計顯示,該詞在法制類文本中出現頻率達0.73‰,顯著高于文學類作品的0.12‰。
法律關聯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擊斃行為必須符合"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與"經警告無效"雙重要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指出,該術語在法律文書中需嚴格對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正當防衛要件。
“擊斃”是一個漢語動詞,通常指通過槍械等武器将目标對象打死,常見于警方、軍方或對抗性場景的描述。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詞語搭配或曆史用例,可查閱權威詞典(如漢典、查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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