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頒布。辨,通“ 班 ”。《漢書·高帝紀下》:“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王念孫 《讀書雜志·漢書一》:“辨讀為班。班告,布告也。謂以文法教訓,布告衆民也。”
辨告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官府在審理案件時,向訴訟雙方明确告知判決結果及法律依據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在于通過正式宣告,使當事人清晰知曉判決内容及法律適用,體現司法程式的公開性與權威性。
法律宣告程式
“辨告”由“辨”(辨明、宣告)與“告”(告知)複合而成,特指官府對判決結果的正式宣告。如《漢書·刑法志》記載,漢代司法中需“辨告其事”,即向當事人闡明判決理由及結果,确保其知悉法律依據與權利義務。
司法公正的體現
該程式強調審判結果的公開性與透明度,要求官吏在宣判時清晰解釋法律條文(如“引律辨告”),避免當事人因誤解而申訴,如《唐律疏議》要求審判官“具告以罪名”,以維護司法公信力。
漢代司法文書如《居延漢簡》中多次出現“辨告”記錄,表明其作為法定程式廣泛應用于基層審判。其功能包括:
“辨告”蘊含的司法公開理念與現代法治精神相通。當代訴訟法規定的“宣判并告知上訴權”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可視為其制度傳承,體現對當事人知情權的保障。
來源依據:
釋義核心參考《漢書·刑法志》對漢代司法程式的記載(中華書局點校本),曆史實踐部分引自《居延漢簡》司法文書案例(文物出版社整理版),功能分析結合《唐律疏議·斷獄律》相關條文(劉俊文點校)。
“辨告”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辨告”讀作biàn gào,意為頒布、布告。其中“辨”通假為“班”(即“布”的意思),因此“辨告”等同于“班告”,指官方将法令或訓誡公開告知民衆。
《漢書·高帝紀下》記載:“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王念孫在《讀書雜志》中注解:“辨讀為班。班告,布告也。謂以文法教訓,布告衆民也。”
需注意與“辯告”(biàn gào)區分,後者意為遍告、通告,如《禮記·内則》中“師辯告諸婦、諸母名”,此處“辯”通“徧”(遍)。兩者因字形相近易混,但含義不同。
該詞屬古漢語用法,現代漢語中已不常見,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研究中。如需引用,需結合上下文明确其通假關系。
建議進一步查閱《漢書》原文或權威古籍注疏(如、3、8)以深化理解。
白布白洋罷癃寶持保題殡服碧紗廚博物多聞陳臬籌建颠怪點注雕今定場詩梵室幹方告喪溝瘠鹘入鴉羣合法性鶴山翁互錯隳裂矯殺借籌雞冠雞化記名符浄戒寄寓贶别跨年度茅苫沐澤薿薿平米法貧苦迫阸鋪述譴辱情猿戚言栖蟄氣重取境三嬗色寵觞飲砂鼠舍放審稽神羞耍線兒爍爚殊庭私廪天禀彤幢五雲判效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