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eager to go to law] 指喜好打官司
刁民健訟
《易·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孔穎達 疏:“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後人誤将“健訟”連讀,用以稱好打官司。參閱 宋 洪邁 《容齋四筆·健訟之誤》。 宋 羅烨 《醉翁談錄·斷人冒稱進士》:“有一健訟人,每假儒冠,妄生事節,到官虛妄,蒙宰公收罪引試‘險而健訟’,其人略不能措詞。”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時事·彌勒佛治世》:“聞健訟誣控者,其呈詞尾輒有‘當今彌勒佛持世’雲雲。”
健訟(jiàn sòng)是古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頻繁、好于提起訴訟的行為,多含貶義,形容争訟成性或濫用訴訟的行為。以下從詞源、釋義及用法三方面詳細解析:
“健”的本義
源于《說文解字》:“健,伉也”,本指強有力,引申為“善于、熱衷”。此處“健”表“熱衷、慣于”之意,如“健筆”指善寫,“健訟”即熱衷訴訟。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整理版)。
“訟”的法律内涵
《周禮·地官》注:“訟,謂以財貨相告者”,指財産糾紛的訴訟。區别于“獄”(刑事案),“訟”特指民事争訟。
來源:鄭玄《周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
古代司法語境:
指民衆偏好訴訟的風氣,常見于地方治理文獻。如《明實錄》載:“江西健訟之風不息”,批評當地民衆濫訴現象。
來源:張廷玉《明史·刑法志》(中華書局校勘本)。
現代延伸含義:
在當代法學研究中,可指“訴訟濫用”或“好訟傾向”,但屬文言遺留詞彙,日常使用較少。
古籍用例
▶ 描述誣告行為。
▶ 反映地域訴訟風氣。
文化批判視角
傳統儒家主張“無訟”,視“健訟”為道德瑕疵。如朱熹《勸谕榜》斥“健訟之徒”破壞鄉裡和睦。
來源:朱熹《晦庵集》(四部叢刊本)。
詞典釋義
“謂喜好打官司。” 上海辭書出版社,1986年版。
“好打官司;訴訟不休。”
學術研究
(注:網頁引用編號至對應《名公書判清明集》數據庫、朱子文獻庫、法學研究期刊等線上資源,限于格式省略具體鍊接。)
“健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容齋四筆》或地方志中關于訴訟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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