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罪寬宥。《後漢書·皇後紀上·明德馬皇後》:“帝感悟之,夜起仿偟,為思所納,卒多有所降宥。”《後漢書·張敏傳》:“ 建初 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 肅宗 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
“降宥”是一個由“降”與“宥”組合而成的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單字釋義及曆史語用中推衍。“降”在《說文解字》中釋為“下也”,本義指自上而下的動作,引申為降低、減輕,如《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有“降服而囚”的記載;“宥”則出自《爾雅·釋诂》中“宥,寬也”,特指對罪責的寬容赦免,如《周禮·秋官》載“三宥之法”體現古代司法寬恕制度。
二字合用時,“降宥”在語用層面構成遞進式動詞結構,指通過降低懲罰力度實現寬大處理的行為。該詞多用于古代司法文書或史籍記載,如《唐律疏議》中“若罪可降宥,當依上請”即指對特殊案件減輕刑罰的司法程式。現代漢語中雖已鮮見實際用例,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
“降宥”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基本釋義
“降宥”意為減罪寬宥,即減輕刑罰并予以寬恕。其中“降”指降低、減輕,“宥”指寬容、赦免。例如《後漢書》記載,漢明帝因受馬皇後勸谏而“多有所降宥”,即減少了對部分罪行的懲罰。
文獻用例
詞義背景
“宥”在古漢語中常與司法相關,如“宥過”(寬恕過失)、“原宥”(原諒罪責)等。“降宥”結合了減輕刑罰與寬恕的雙重含義,多用于描述古代統治者或司法體系對特定案件的從輕處理。
現代使用
該詞屬于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但可通過其含義理解古代文獻中的司法制度或赦免行為。例如研究漢代法律時,“降宥”反映了當時“慎刑”的思想。
若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後漢書》原文或《漢語大詞典》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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