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禁籍沒。 元 鄭光祖 《周公攝政》第三折:“事既該十惡大逆,罪合當萬剮淩遲,願把臣全家監籍,乞将臣九族誅夷。”
監籍是古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可分解為以下兩方面:
一、詞義解析
基礎構成
"監"指代監管機構或監視行為,《說文解字》釋為"臨下也";"籍"本義為簿冊文書,《周禮》注疏稱"書其戶口之版"。組合後形成行政監管與戶籍管理相融合的概念。
法律内涵
《唐律疏議》将監籍定義為官府對特定群體實施戶籍監管的制度,主要涉及罪吏、官奴婢等特殊人群的身份登記與行為監控,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屬性。
二、曆史應用
刑罰功能
宋元時期發展為獨立刑種,《宋刑統》記載監籍包含"削其屬籍,锢于官衙"雙重懲戒,既剝奪宗族身份又強制勞役,常見于官員失職案件的判決。
社會管理
明代《大明會典》載有監籍制度在流民管控中的運用,通過建立特殊戶籍檔案實現人口流動監控,體現古代戶籍制度的特殊管理形态。
(以上解析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唐律疏議》等典籍及法制史研究成果)
“監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指将罪犯的財産沒收并登記入冊,同時對其本人或家族實施監禁。這一含義在元代文獻中尤為常見,例如: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提到其原義為“官吏檢查人口戶籍”,後引申為“嚴密監察行為”。例如: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等權威古籍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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