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禁籍没。 元 郑光祖 《周公摄政》第三折:“事既该十恶大逆,罪合当万剐凌迟,愿把臣全家监籍,乞将臣九族诛夷。”
监籍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意义可分解为以下两方面:
一、词义解析
基础构成
"监"指代监管机构或监视行为,《说文解字》释为"临下也";"籍"本义为簿册文书,《周礼》注疏称"书其户口之版"。组合后形成行政监管与户籍管理相融合的概念。
法律内涵
《唐律疏议》将监籍定义为官府对特定群体实施户籍监管的制度,主要涉及罪吏、官奴婢等特殊人群的身份登记与行为监控,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属性。
二、历史应用
刑罚功能
宋元时期发展为独立刑种,《宋刑统》记载监籍包含"削其属籍,锢于官衙"双重惩戒,既剥夺宗族身份又强制劳役,常见于官员失职案件的判决。
社会管理
明代《大明会典》载有监籍制度在流民管控中的运用,通过建立特殊户籍档案实现人口流动监控,体现古代户籍制度的特殊管理形态。
(以上解析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唐律疏议》等典籍及法制史研究成果)
“监籍”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解释:
指将罪犯的财产没收并登记入册,同时对其本人或家族实施监禁。这一含义在元代文献中尤为常见,例如:
部分词典(如《查字典》)提到其原义为“官吏检查人口户籍”,后引申为“严密监察行为”。例如: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典》等权威古籍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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