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核。《東觀漢記·明帝紀》:“時天下墾田皆不實,詔下州郡檢覆,百姓嗟怨。”《北史·羊祉傳》:“ 祉 自當官,不憚強禦,朝廷以為剛斷,時有檢覆,每令出使。”《新唐書·鄧景山傳》:“帝聞,即以 景山 為 太原 尹,封 南陽郡公 。至則振覈紀綱,檢覆幹隱,衆大懼。”
“檢覆”是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對已判定事項的複核查驗,強調通過程式化手段确認事實或糾正偏差。該詞由“檢”(審查、查核)與“覆”(覆蓋、重新)兩個語素構成,在曆史文獻中多用于司法、行政領域的複查流程。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檢覆”特指“官府對已決案件的複查”,如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凡案牍有疑,須經三司檢覆。”這一程式既包含對原始文書的核對,也涉及證據鍊的重新驗證。在當代法律語境中,該詞延伸為對行政決定或司法裁決的層級複核機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複議程式,即蘊含檢覆制度的現代演變。
詞義辨析方面,“檢覆”與“複核”存在細微差别:前者側重程式化、多環節的審查過程,如《唐律疏議》注疏所述“檢者,校也;覆者,重審也”;後者則多指單一層級的再确認。這種區别在司法文書記載中有明确體現。
“檢覆”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jiǎn fù,其核心含義為查驗、核實,強調通過仔細檢查确認事物的真實性或準确性。
基本定義
“檢”指審查、檢驗,“覆”本義為翻轉,引申為反複核查。組合後表示對事物進行系統性查證,确保無誤。
使用場景
多用于正式或嚴謹的語境,如:
古籍例證
該詞在現代使用頻率較低,更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專業領域(如法律、審計),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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