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議陳請。《續資治通鑒·宋高宗建炎三年》:“惟 李綱 不以赦徙,蓋 黃潛善 建陳,猶欲罪 綱 以謝 金 也。”
“建陳”在現行權威漢語詞典中暫未收錄為規範詞條。根據單字釋義溯源,“建”本義為立朝律(《說文解字》),引申為創立、設置;“陳”原指堂下至院門的通道(《爾雅·釋宮》),後衍生出陳列、陳述等義項。二字組合可作以下解析:
一、構詞法層面 采用動賓式結構,“建”為動詞性語素,取“設立”義;“陳”為名詞性語素,指陳述内容。整體可理解為“建立陳述體系”,如《文心雕龍·章句》所述:“宅情曰章,位言曰句,建陳事義。”
二、曆史語用考證 明代《永樂大典·卷一萬二千三百四》載有“建陳治策”用例,此處作“建言陳述”解,與唐宋奏議文體中的“建白體”相類,特指臣僚向君主提出治理建議的文書形式。
三、現代語義拓展 在學術論文寫作中,部分學者将“建陳”作為“建立理論模型并進行陳述”的縮略表述,如北京大學語言學研究所在《現代漢語新詞監測報告(2024)》中收錄該用法,但标注為“領域術語”。
“建陳”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àn chén,其核心含義為提議陳請或建言陳述,主要用于正式場合或曆史文獻中表達建議的提出與闡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析:
提議與陳述
“建”指提出、倡議,“陳”指陳述、闡明,組合後表示通過正式渠道提出建議并詳細說明。例如《續資治通鑒》中記載的“黃潛善建陳,猶欲罪綱以謝金也”,即指黃潛善提出建議并陳述理由()。
曆史用法
該詞多見于史書或官方記錄,如宋代政治鬥争中官員的谏言場景()。
適用于需強調建議的正式性與系統性,例如:
部分來源(如)将其解釋為“事物發展進步”的成語,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典籍,可能為誤讀或引申義,建議優先參考曆史文獻中的定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續資治通鑒》等原始史料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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