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見不的 ”。1.不願遇見。謂看不慣。 元 武漢臣 《老生兒》楔子:“我這婆婆,想着和他那娘兩個不和,見了這孩兒也輕呵便是駡,重呵便是打,可這般見不的我箇姪兒。”《兒女英雄傳》第七回:“要不了你的小命兒,我見不得你!”
(2).不能讓人看見或知道。如:不做見不得人的事。
“見不得”是現代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的複合動詞結構,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面行為限制義 指事物因性質特殊無法暴露于公衆視野,常見于描述隱秘或違背道德規範的行為。例如:“這些見不得人的交易最終被警方查處。”該用法強調客觀行為對公開性的排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釋義為“不能讓人看見或知道”,屬于中性偏貶義語境表達。
二、主觀情感排斥義 表示主體對某種現象産生的心理抵觸,如“他見不得同事比他優秀”。此處的語義延伸體現從視覺禁忌到心理抗拒的轉喻過程,《漢語動詞用法詞典》将其界定為“看不慣;不能容忍”,多用于口語化表達中負面情緒傳遞。
從曆時演變角度看,該詞語的貶義傾向在近現代文學作品中得到強化。據《漢典》語料庫顯示,明清小說中“見不得”多用于描寫倫理禁忌,而當代使用場景已擴展至社會心理領域。
“見不得”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方言用法,可參考漢典或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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