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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憲的意思、火憲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火憲的解釋

防火的法令。《管子·立政》:“修火憲,敬山澤、林藪、積草。”《荀子·王制》:“脩火憲,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百索。” 楊倞 注:“不使非時焚山澤。”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火憲"是中國古代對防火相關法令、法規的專稱,屬于法律術語,特指國家或地方政權為預防和懲治火災而制定的強制性規範。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一、詞源與字義解析

二、法律内涵與核心内容 "火憲"作為古代消防法規,其規定通常包含:

  1. 防火責任:明确各級官吏(如司烜、司爟)、裡甲、保甲乃至住戶的防火職責。《周禮·夏官·司爟》載:"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體現了早期對用火管理的制度化。(來源:《周禮》)
  2. 用火管制:規定特定時間(如夜間、幹燥季節)、地點(如倉庫、山林)的禁火令,以及對生活用火(如炊爨、燈火)、生産用火(如冶煉、制陶)的安全規範。如秦代《内史雜律》規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來源: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
  3. 消防設施:要求配備滅火器具(如水缸、麻搭、水袋)并保持可用狀态,疏通消防通道(火巷)。宋代《慶元條法事類·失火》載:"諸州、縣、鎮、寨城内各置望火樓…常儲備消防器具。"(來源:《慶元條法事類》)
  4. 火災撲救:規定發現火警後的報警、組織撲救及鄰裡互助義務("見火不告救"可能受罰)。
  5. 失火與縱火懲處:區分過失失火與故意縱火("放火"),設定嚴厲的刑罰。如《唐律疏議·雜律》:"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流二千裡…其故燒人舍屋及積聚之物而盜者,計所燒減價,并贓以強盜論。"(來源:《唐律疏議》)

三、曆史實踐與意義 "火憲"的制定與執行貫穿中國古代社會,是城市管理(如宋代"軍巡鋪"制度)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體現了古人對火災危害的認識和主動防範意識,是中華法制文明中關于公共安全立法的珍貴遺産。其核心理念——明确責任、預防為主、嚴懲肇事——對後世消防立法有深遠影響。典型記載見于《墨子·號令》:"諸竈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事者車裂。" 雖帶戰時嚴法色彩,但反映了"火憲"的早期形态。(來源:《墨子》)

結論 "火憲"是古代中國規範用火行為、預防和處置火災的專門性法律規範的總稱,具有強制性、預防性和懲戒性。它通過界定責任、管制火源、配置設施、組織救火和嚴明賞罰,構建了古代社會的消防安全制度框架,是研究中國法律史和消防史的關鍵概念。

網絡擴展解釋

“火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略有差異,但核心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火憲主要指古代防火的法令或政令。這一解釋來源于《管子·立政》和《荀子·王制》等古籍,如:

二、延伸解析

  1. 詞源構成
    由“火”和“憲”組成:“火”指燃燒,“憲”指法度、政令,合指通過法令規範用火行為。

  2.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文獻中,強調通過法律手段管理山林、沼澤等區域的防火事務,防止非時節的焚燒,保護生态資源。

  3. 現代關聯
    類似今天的《森林防火條例》,體現古人對自然保護的重視。

三、注意誤區

有少數資料(如)提到“火憲”表示“待人熱情誠懇”,但此解釋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對相似發音詞彙的混淆。建議以“防火法令”為優先釋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管子》《荀子》原文或楊倞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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