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火的法令。《管子·立政》:“修火憲,敬山澤、林藪、積草。”《荀子·王制》:“脩火憲,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百索。” 楊倞 注:“不使非時焚山澤。”
"火憲"是中國古代對防火相關法令、法規的專稱,屬于法律術語,特指國家或地方政權為預防和懲治火災而制定的強制性規範。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一、詞源與字義解析
二、法律内涵與核心内容 "火憲"作為古代消防法規,其規定通常包含:
三、曆史實踐與意義 "火憲"的制定與執行貫穿中國古代社會,是城市管理(如宋代"軍巡鋪"制度)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體現了古人對火災危害的認識和主動防範意識,是中華法制文明中關于公共安全立法的珍貴遺産。其核心理念——明确責任、預防為主、嚴懲肇事——對後世消防立法有深遠影響。典型記載見于《墨子·號令》:"諸竈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事者車裂。" 雖帶戰時嚴法色彩,但反映了"火憲"的早期形态。(來源:《墨子》)
結論 "火憲"是古代中國規範用火行為、預防和處置火災的專門性法律規範的總稱,具有強制性、預防性和懲戒性。它通過界定責任、管制火源、配置設施、組織救火和嚴明賞罰,構建了古代社會的消防安全制度框架,是研究中國法律史和消防史的關鍵概念。
“火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略有差異,但核心解釋如下:
火憲主要指古代防火的法令或政令。這一解釋來源于《管子·立政》和《荀子·王制》等古籍,如:
詞源構成
由“火”和“憲”組成:“火”指燃燒,“憲”指法度、政令,合指通過法令規範用火行為。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文獻中,強調通過法律手段管理山林、沼澤等區域的防火事務,防止非時節的焚燒,保護生态資源。
現代關聯
類似今天的《森林防火條例》,體現古人對自然保護的重視。
有少數資料(如)提到“火憲”表示“待人熱情誠懇”,但此解釋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對相似發音詞彙的混淆。建議以“防火法令”為優先釋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管子》《荀子》原文或楊倞的注解。
慠佷巴斯德八正道鼈懆采緑采薪之患漕粟怅怅唱凱讒嫉趁早大家閨秀丹淵導語等給凋廢封十八姨撫藏伏讀婦公腐見父權制公門桃李觀察家桂竹國際慣例吼疾郊贈汲汲搖搖近晚就讓究治句駮鲲洋拉索兩形遼敻漫騰騰鹋鹩莺内燕漚庫破寒蹊道企附森森芊芊上賈傷科設宴折征食牌術悐嗣主夙誼通署無褒彈無過是想望風褱賢僚脅迫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