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火的法令。《管子·立政》:“修火宪,敬山泽、林藪、积草。”《荀子·王制》:“脩火宪,养山林、藪泽、草木、鱼鱉、百索。” 杨倞 注:“不使非时焚山泽。”
"火宪"是中国古代对防火相关法令、法规的专称,属于法律术语,特指国家或地方政权为预防和惩治火灾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阐释:
一、词源与字义解析
二、法律内涵与核心内容 "火宪"作为古代消防法规,其规定通常包含:
三、历史实践与意义 "火宪"的制定与执行贯穿中国古代社会,是城市管理(如宋代"军巡铺"制度)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古人对火灾危害的认识和主动防范意识,是中华法制文明中关于公共安全立法的珍贵遗产。其核心理念——明确责任、预防为主、严惩肇事——对后世消防立法有深远影响。典型记载见于《墨子·号令》:"诸灶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事者车裂。" 虽带战时严法色彩,但反映了"火宪"的早期形态。(来源:《墨子》)
结论 "火宪"是古代中国规范用火行为、预防和处置火灾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强制性、预防性和惩戒性。它通过界定责任、管制火源、配置设施、组织救火和严明赏罚,构建了古代社会的消防安全制度框架,是研究中国法律史和消防史的关键概念。
“火宪”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略有差异,但核心解释如下:
火宪主要指古代防火的法令或政令。这一解释来源于《管子·立政》和《荀子·王制》等古籍,如:
词源构成
由“火”和“宪”组成:“火”指燃烧,“宪”指法度、政令,合指通过法令规范用火行为。
使用场景
多用于古代文献中,强调通过法律手段管理山林、沼泽等区域的防火事务,防止非时节的焚烧,保护生态资源。
现代关联
类似今天的《森林防火条例》,体现古人对自然保护的重视。
有少数资料(如)提到“火宪”表示“待人热情诚恳”,但此解释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是对相似发音词汇的混淆。建议以“防火法令”为优先释义。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管子》《荀子》原文或杨倞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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