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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宪的意思、火宪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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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宪的解释

防火的法令。《管子·立政》:“修火宪,敬山泽、林藪、积草。”《荀子·王制》:“脩火宪,养山林、藪泽、草木、鱼鱉、百索。” 杨倞 注:“不使非时焚山泽。”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火宪"是中国古代对防火相关法令、法规的专称,属于法律术语,特指国家或地方政权为预防和惩治火灾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阐释:

一、词源与字义解析

二、法律内涵与核心内容 "火宪"作为古代消防法规,其规定通常包含:

  1. 防火责任:明确各级官吏(如司烜、司爟)、里甲、保甲乃至住户的防火职责。《周礼·夏官·司爟》载:"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 体现了早期对用火管理的制度化。(来源:《周礼》)
  2. 用火管制:规定特定时间(如夜间、干燥季节)、地点(如仓库、山林)的禁火令,以及对生活用火(如炊爨、灯火)、生产用火(如冶炼、制陶)的安全规范。如秦代《内史杂律》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来源: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3. 消防设施:要求配备灭火器具(如水缸、麻搭、水袋)并保持可用状态,疏通消防通道(火巷)。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失火》载:"诸州、县、镇、寨城内各置望火楼…常储备消防器具。"(来源:《庆元条法事类》)
  4. 火灾扑救:规定发现火警后的报警、组织扑救及邻里互助义务("见火不告救"可能受罚)。
  5. 失火与纵火惩处:区分过失失火与故意纵火("放火"),设定严厉的刑罚。如《唐律疏议·杂律》:"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其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来源:《唐律疏议》)

三、历史实践与意义 "火宪"的制定与执行贯穿中国古代社会,是城市管理(如宋代"军巡铺"制度)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古人对火灾危害的认识和主动防范意识,是中华法制文明中关于公共安全立法的珍贵遗产。其核心理念——明确责任、预防为主、严惩肇事——对后世消防立法有深远影响。典型记载见于《墨子·号令》:"诸灶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事者车裂。" 虽带战时严法色彩,但反映了"火宪"的早期形态。(来源:《墨子》)

结论 "火宪"是古代中国规范用火行为、预防和处置火灾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强制性、预防性和惩戒性。它通过界定责任、管制火源、配置设施、组织救火和严明赏罚,构建了古代社会的消防安全制度框架,是研究中国法律史和消防史的关键概念。

网络扩展解释

“火宪”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略有差异,但核心解释如下:

一、基本释义

火宪主要指古代防火的法令或政令。这一解释来源于《管子·立政》和《荀子·王制》等古籍,如:

二、延伸解析

  1. 词源构成
    由“火”和“宪”组成:“火”指燃烧,“宪”指法度、政令,合指通过法令规范用火行为。

  2. 使用场景
    多用于古代文献中,强调通过法律手段管理山林、沼泽等区域的防火事务,防止非时节的焚烧,保护生态资源。

  3. 现代关联
    类似今天的《森林防火条例》,体现古人对自然保护的重视。

三、注意误区

有少数资料(如)提到“火宪”表示“待人热情诚恳”,但此解释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是对相似发音词汇的混淆。建议以“防火法令”为优先释义。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管子》《荀子》原文或杨倞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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