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謂實物賦稅折價征收銀錢。《宋史·食貨志上二》:“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今折徵,絹估少而傷民,金估多而傷官。” 明 王瓊 《雙溪雜記》:“舊額漕運 南京 米四百餘萬石,俱改折徵每石銀二錢五分。”
“折征”是漢語中一個曆史性較強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将實物賦稅折算為貨币或其他形式征收”。從構詞法分析,“折”表示折算、轉換,“征”指征收、賦稅,組合後特指古代賦稅制度中的一種變通方式。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最早見于明清時期的財稅文獻,例如《清史稿·食貨志》中記載“地丁錢糧,或本色,或折征”,指田賦既可繳納糧食(本色),也可按市價折算為銀兩繳納。這種征收方式既能緩解實物運輸的損耗,又適應了貨币經濟的發展需求。
現代《經濟史辭典》進一步闡釋,折征制度在不同朝代呈現差異化形态:唐代“兩稅法”已出現錢物折算的雛形,宋代“折變”制度規定絹帛、谷物可依時價折納現錢,至明清時期逐漸形成系統化的折算标準。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征收方式雖增加了靈活性,但實際操作中常因折算比例不公引發民怨,成為曆代賦稅改革的重要議題。
“折征”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術語,指将實物賦稅折算為銀錢征收的方式。以下從定義、曆史背景及意義等方面詳細解釋:
“折征”指将原本以實物(如糧食、布帛等)繳納的賦稅,按一定比例折算為銀錢征收。這種制度常見于商品經濟逐漸發展的時期,反映了稅收形式從實物向貨币的轉變。
“折”在此處讀作shé,意為“折算”;“征”指賦稅征收。需注意與“折(zhé)”“折(zhē)”的讀音區别。
該詞多見于古代經濟史料,如《宋史》《明實錄》等,是研究中國古代財政制度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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